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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明确“四方责任” 平衡权利与防控

  传染病防治“法治处方”上新 筑牢公共卫生防线

  “每一次修订传染病防治法,都是对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总结,此次修订不是一次简单的‘小修小补’,是对传染病防控责任的‘量身定制’。”修订后的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新法”)自9月1日起施行,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院长刘智慧在日前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数字社会治理研究院、清华大学附属北京清华长庚医院共同主办的传染病防治法的修订与实施论坛上表示,作为防治传染病的“法律处方”,传染病防治法的演进史,是我国公共卫生法治建设的缩影。

  传染病防治法的流变与传染病防控史息息相关。“传染病防治法的修订伴随着人类面临的重大传染病的危机、公共卫生事件不断修正,在传染病防治过程中,法治永远是托底和持续的力量。”湖北中医药大学卫生健康与中医药法治研究中心主任赵敏认为。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学院院长助理兼经济法与社会法研究所所长、《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新旧条文对照与适用精解》主编刘炫麟表示,新法完善了立法目的,提升了理念站位,突出表现在新增“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防范和化解公共卫生风险”“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3个立法目的,这既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的集中体现,也是全面推进“健康中国”“法治中国”建设不可或缺的一环。

  明确属地、部门、单位和个人四方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梁鹰此前介绍,新法明确权责,规定国家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体制机制,明确属地、部门、单位和个人责任,实行联防联控、群防群控,同时建立健全城乡一体、上下联动、功能完备的疾病预防控制网络,进一步明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功能定位,提升专业能力。

  北京市海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华伟玉解读说,新法扩展和细化了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责,新增了“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风险评估”等内容,提升了防控工作的科学性和系统性。

  其中,新法明确要求疾控机构对“重点场所”指导,体现了精准防控,有助于防止疫情在特定场所暴发和扩散。将“基础性研究”纳入疾控机构职责,提升了疾控机构在科学研究和行业标准制定中的地位,有利于推动传染病防控的科技创新和规范化管理。

  新法对国家、省级与市、县级疾控机构的职责分工进行了更明确界定,突出了国家、省级机构在监测、预测、对策制定、标准制定等方面的引领作用,市、县级机构则侧重于规划落实、免疫消毒、病媒生物控制和本地疫情监测等具体执行工作。在华伟玉看来,这种分工有助于形成上下联动、分工协作的高效防控体系。

  在医疗机构方面,新法规定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必须设立专门科室并指定专人,承担本机构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和疫情报告工作。华伟玉对此解读说,这一规定比此前规定的“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更为具体,提升传染病防控的专业化能力和规范化水平,降低院内感染的风险。

  有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新法也作出细致规定,要求设立专门科室或指定人员,并在疾控机构指导下,承担健康教育、预防接种、疫情报告、患者健康监测及社区防控指导等多项任务。华伟玉分析说,这不仅扩展了基层机构的防控职能,也强调了其在城乡社区传染病防控中的“前哨”作用,推动防控关口前移,实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提升城乡居民健康素养和防病能力。

  新法规定了传染病预防控制应急预案的制定主体,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和学校、托育机构、养老机构、福利机构、车站、港口、机场等重点场所,应当制定本单位传染病预防控制应急预案。

  “首次以法律形式规定各类重点场所是本单位传染病预防控制应急预案制定主体,使应急预案体系更加全面、完善。”华伟玉解读,医疗机构、学校、交通枢纽等重点场所人员密集、流动性大,是传染病发生、传播的重要场所,通过制定应急预案,可有效提升相关场所防控能力,也是落实传染病防控“四方责任”单位主体责任的具体体现。

  针对个人,新法规定,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患者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同时增加规定,要求上述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传染病。

  华伟玉分析,这不仅涵盖了此前法律中关于传染病相关人员工作限制的部分内容,还进一步明确了其如实提供信息的义务,以及对密切接触者采取防护措施的要求,同时增加了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故意传播传染病的规定。“内容更全面,也更具体,强调了传染病相关人员自身的责任和义务。”华伟玉说,严禁故意传播传染病,不仅是道德伦理的要求,更是法律的强制。

  明确比例原则 保障公民权利

  传染病疫情防控要兼顾保护公民个人权利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一方面要控制疫情扩散蔓延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也要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梁鹰此前介绍,新法在优化疫情防控措施的同时,对保障公民权利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新法规定比例原则,明确采取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保护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且对他人权益损害和生产生活影响较小的措施。

  “比例原则是行政法里的黄金原则,在传染病防治法第四章‘疫情控制’中,很多条款涉及这一内容。”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教授杨健解释说,“关于公共卫生的举措,很多时候会涉及某些单位和个人的私权利,如果不重视比例原则,很可能就会侵犯到他们的权益。”

  她举例,新法对甲类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以及上述人员的密切接触者接受相关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进行规定时,不仅要求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医学检查结果科学合理确定具体人员范围和期限,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还增加了规定,采取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不得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期限。

  新法还要求保障他们的知情权,书面告知他们诊断或者判定结果,以及依法对其应当采取的措施。“患者会拿到一个比较正式的东西,有一个清晰预期。”杨健补充说,新法还体现了对社会知情权的保障。如规定,采取传染病疫情防控措施时,决定采取措施的机关应当向社会发布公告,明确措施的具体内容、实施范围和实施期限,并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新法同时拓宽救济渠道,明确单位和个人认为采取的相关传染病疫情防控措施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畅通申诉渠道,完善处理程序,确保有关申诉及时处理。

  “原来的法条规定了单位和个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的权利,新法中也保留了,但是复议诉讼需要的周期比较长,新法又专门规定了申诉权,增加了救济的途径和方式。”杨健说。

  她同时强调,新法增加了对单位和个人责任的规定,以落实“四方共治”。如要求单位和个人要接受和配合流行病学调查、防控等举措,同时明确了拒不配合、散布谣言等行为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此外,新法还强调依法开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保护个人隐私,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相关信息不得用于传染病防治以外的目的。

  新法落实面临哪些挑战

  “过去我们医院一些科室主任、患者还有客服中心,经常问的一个问题是:有文件吗?有法吗?”北京清华长庚医院急诊科执行主任吴圣同时兼任医院感控疾控办公室副主任,平时负责医院的感染管理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新法出台以后,最大感受是有法可依了,开展工作会更加顺畅。”

  在医疗救治方面,新法要求加强和完善常态与应急相结合的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网络建设。“这体现了在传染病救治体系中的‘平急结合’”,北京清华长庚医院医患办主任樊荣介绍,“当传染病发病人数较大,需要收治大量人群时,个别传染病专科医院去收治就不够了,需要更多医疗机构的资源去补充。”

  “如何实现医疗资源的充分配置,是个非常现实的问题。”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地坛医院副院长蒋荣猛说,“传染病的应对不能仅仅靠传染病医院,因为传染病医院的床位总是有限的,更多应该是在综合医院,怎样做到平急结合,平急转换,增加医疗机构的韧性,才能更好应对。”

  “兵马未动,粮草先行。新法除了规定对疾控系统和医疗机构提供机构建设、经费保障、物质保障和人才队伍建设外,还增加了信息系统方面的规定,这是个非常重要的资源,为很多工作提供了支撑。”华中科技大学医药卫生管理学院教授乐虹关注新法对传染病防治工作保障措施的要求。

  “物资有有效期,人员会变动。人才培养、物资和经费储备,未来怎样能够既满足需要又不浪费,成本效益良好,需要更多的研究提供更好的支撑和参考。”乐虹说。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刘言

  来源:中国青年报2025年09月10日 03版 【编辑:李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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