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意义】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首例认定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案件,对明确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认定标准,依法规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推动真正放开市场准入,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增进市场活力具有积极意义。
记者今天了解到,近期,我国多个地区发现基孔肯雅热病例,对公众健康构成威胁。为解决病毒检测缺乏统一“标尺”这一关键问题,进一步提升疫情早期监测与识别能力,市场监管总局组织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国家卫生健康委临床检验中心成功研制4项病毒标准物质。
近日,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携手纪念,共绘和平”中巴儿童绘画比赛作品展在巴基斯坦举办。廖婧颐是本次比赛的一位参赛选手,她说,比赛让她体会到“传递和平”的意义。
通过技术创新,信泰(石狮)科技有限公司研发的一体化的针织鞋面上基本看不到拼接点。在该公司5G智慧车间,全自动针织横机满产运行。“新投用的经编生产线,一台经编机一天24小时可以生产鞋面网布300公斤以上,比传统机台的产能提升一倍。”该公司总经理蔡文榜告诉记者,该公司实现了数字化生产,机器自动拉纱线成布,一名工人能够同时管理5台机器。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五建公司与混凝土公司之间的购销合同、补充协议系在混凝土公司与江某公司实施横向垄断协议期间签订并依约履行完毕,并非在正常、公平市场竞争条件下签订和履行,五建公司承受的商砼单价上涨,正是混凝土公司实施垄断协议的结果,可以合理推定五建公司因混凝土公司实施垄断协议受到损失。关于赔偿损失数额,本案难以获得相关市场中商砼的市场竞争价格或者可替代商品的市场竞争价格,同时也没有证据显示在被诉横向垄断协议行为实施前或实施后混凝土公司存在与交易相对方通过自由市场竞争而形成的商砼价格。混凝土公司与五建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的商砼价格均属混凝土公司实施横向垄断协议的“固定价格”,鉴于五建公司仅就补充协议与购销合同约定的商砼单价差额主张损失,一审法院认定混凝土公司被诉横向垄断行为给五建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至少不低于以补充协议与购销合同约定的商砼单价差值90元/立方米乘以五建公司采购商砼总量5192.5立方米得到的价差总额即467325元,并无不当。混凝土公司主张商砼价格上涨全部或者部分系原材料成本上涨等非垄断因素所致,应举证证明该非垄断因素存在,或垄断因素与非垄断因素同时存在,并合理区分垄断因素与非垄断因素对该交易价格的影响程度,否则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混凝土公司未对此进行举证,亦未区分说明垄断因素与非垄断因素的影响程度,一审法院以交易商品单价上涨幅度计算被诉横向垄断行为给五建公司造成的损失,亦无不当。故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横向垄断协议损害赔偿典型案件。本案裁判明确了在横向垄断协议实施期间与垄断协议实施者签订合同的经营者的损失推定,同时明确了横向垄断协议实施者主张价格上涨存在非垄断因素时的举证责任及法律后果,减轻了横向垄断协议纠纷中原告的举证负担和证明难度,对切实维护垄断行为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一是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广东、浙江等地扎实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目前全国已经累计完成整治面积超过1000万亩,建成了一批宜居宜业和美乡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