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涉案技术秘密包含了大量的技术信息,是一个相对完整的技术方案。即使其中部分技术信息为公众所知悉,也要考虑技术信息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整体技术方案是否为公众所知悉。本案中,艾某公司已经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对涉案技术信息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涉案技术信息被侵犯。虽然从人体血液中性粒细胞的嗜天青颗粒中分离纯化PR3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的技术,但涉案技术信息为具体操作步骤和顺序,涉及大量的试剂及其含量、相关操作参数的选择,需要经过反复实验、修改、优化、调整后才能得出,形成完整的技术方案必然要付出大量研发成本。艾某公司将该操作流程用于实际生产,具有良好效果。因此,基于不同的证据分别公开的特定信息,并不能据此证明涉案技术秘密的整体技术方案或者每个秘密点所对应的具体步骤已经为公众所知悉。博某公司、孙某关于涉案技术秘密已经为公众所知悉的主张不能成立。一审判赔的金额并无明显不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河北省康保县二人台剧团演出的《庄户亲家》《五哥放羊》等经典剧目展现冀北民俗魅力;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二人台艺术研究剧院带来草原风味的《大红公鸡毛腿腿》等;甘肃省文化馆宁河韵艺术团演绎《盖碗情思》,勾勒丝路文化图景。
7. 搬家软件“盗图抄店”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苏民终212号、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11民初29号】
“十四五”期间,我国日均揽收快件量超过5亿件,庞大业务量的背后是高效的资源配置。AI大模型助力快递企业从仓储管理到末端配送,实现智能化的升级变革;“无人”技术在仓储、运输和派送环节的使用,提高了快递时效,实现快递最高日揽收量7.29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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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介绍,此次发布的8件典型案例,涉及仿冒混淆、侵害技术秘密、商业诋毁、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适用等重要法律问题,广泛涉及电商平台、养车服务等线上线下产业领域,以及人工智能、直播平台等新技术新业态。这些案例主要体现了以下三个特点: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是一起知名主播及公司以短视频作品、直播间全方位攀附驰名商标商誉吸粉引流、大量直播销售与被侵权人产品外观相似的低价产品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大某公司、张某虽然实际销售少量华某公司手机,但其对华某公司商标的使用已经远远超出指示性正当使用范围,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构成商标侵权。此外,两被告发布短视频、直播贴片等行为,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及其他足以引人误认的混淆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法院以侵权期间佣金收入为基数,综合考虑涉案商标影响力、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及规模、侵权主观故意及侵权情节严重等因素,适用3倍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华某公司主张的110万元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并无不当。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