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汇股份被要求补税5亿元,则是因为公司生产的重芳烃衍生品被税务部门认定需要按照重芳烃缴纳消费税,博汇股份对此不认同,最终是否补税、如何补税等仍有待税企双方良性沟通。
“这次案例十分丰富,既有起诉案件,又有审前程序检察建议;既有督促无障碍设施改进,又有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建设改造内容。特别是首次有督促规范无障碍设计审查的案例,抓住了无障碍落实的源头,值得推广和借鉴。”中国残联维权部负责人说。
2017年,申请人某开发公司通过打包竞价方式取得浙江省某市某园区A、B两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后与原某市国土资源局(现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中分别明确约定了A、B地块的出让面积、坐落位置、出让总价款、建设项目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等内容,同时载明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每延期一日,需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的1‰支付违约金。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原某市国土资源局认定申请人已按约完成A地块住宅项目建设,但因申请人自身原因,B地块商业综合体项目未能按期竣工。据此,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18日作出《缴纳违约金决定书》,认定申请人需对A、B两地块承担689天的竣工超期违约责任,应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含A、B地块)缴纳违约金99973.9万元。申请人对该决定书不服,遂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缴纳违约金决定。
城运平台搭建了“142N”技术架构,基于城市运行管理平台,依托数字公共基础设施底座,构建感知、事件、调度、AI“四大能力中枢”,围绕“安全”和“发展”两大主题,建设了城市风险预警平台和城市发展平台,推动各部门N个应用场景建设。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被诉协议是否属于行政协议、应否履行以及某市人民政府不履行该协议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某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及其与某客运集团公司签订的相关协议,可以认定某市人民政府为实现公共管理目的,与某客运集团公司达成的进行两城城际公交化改造相关协议系行政协议。某市人民政府的协议义务可具体化为与毗邻城市协商开通两市之间的公交客运线路。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某市人民政府以取得城市公共汽(电)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作为开通城际公交线路的条件。根据交通运输部《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七十条规定,毗邻城市开通公交线路由相关城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此外并无其他法定限制条件,某市人民政府的行为属于在履行行政协议过程中不当增设限制条件。故在某客运集团公司履行协议相关义务并已实际投入的情况下,某市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协议约定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开放的营商环境也是吸引德企的重要因素。李佑美用“无事不扰,有求必应”来评价当地政府。舍弗勒太仓制造基地五厂厂长楼峻峰举例说,“2022年和2023年,我们持续实现了两个新的厂房落地,都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协调。”
为进一步排查全市新、改、扩建公共场所建设项目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中是否存在类似情形,泰州市检察院对全市重点公共场所建设项目进行走访,发现泰州市海陵区全民健身中心等5个项目无障碍设施建设不到位的问题。2024年8月22日,泰州市检察院以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立案调查。泰州市检察院从市城建档案馆和市图审中心调取2022年以来公共场所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100余份,并聘请一级注册建筑师为“益心为公”志愿者,协助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参与实地踏勘调查、出具专家意见。经调查查明:泰州市海陵区全民健身中心等5个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在设计时存在无障碍门、通行流线设计缺失、未设置无障碍卫生间等11处问题,不符合《通用规范》相关要求,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市图审中心未依法对无障碍设施设计内容进行审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以下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相关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三定”方案,市图审中心为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直属单位泰州市城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工管中心)的内设机构,市住建局负有监督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