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指出的是,保险公司免赔或者免责条款多数是基于合同的约定,这就存在因为格式条款被认定无效的可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在法庭上,卢雅琴还称,其多次与区金融办主任周慧君、谢树黎沟通不成,发生争执,建议请金融办牵头相关部门一同去夕阳红检查未果,后又向区政府分管金融副区长汇报,提出区政府召集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的请求,“可副区长的一句‘我知道了’,就没下文。”
近日,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应急管理部、中国气象局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立足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分区分类指导,细化实化措施,确保夏播作物种足种满,奠定秋粮和全年粮食丰收基础。
车主投保了车损险,是不是就万无一失,车辆涉水一定能够获得赔偿?其实不然,涉水车辆理赔也需要注意例外情况。这些免赔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每个老年人的身体情况不一样,照护的重点也不一样。认知症老人要特别注意防走失,还需要移除地面杂物,安装防护垫,用清晰标识区分功能区……”在位于湖南长沙湘江新区的泰康之家·湘园,36岁的养老服务师朱干像往常一样,带着年轻的一线护理人员查房。
“何以中国”,作为由中央网信办、国家文物局等单位联合着力打造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网络传播品牌,意在通过一个个地域文化宝库为切片,向世界传递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深厚力量。
《消防法》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这些规定既是法律红线,也是安全底线。然而现实中,一些收件人为了图方便,将消火栓设为代收点;一些快递员为了赶时间,将包裹随意塞入消火栓;一些快递企业为了迎合客户,在系统中允许将消火栓作为代收点,或默许快递员、收件人通过消火栓“签收”快递。这种层层失守的违规行为,给消火栓添了堵,也制造或放大了安全隐患。
1.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因此,车辆涉水事故后,车主或者车辆使用人应当及时报案,尽快向保险公司告知车辆涉水等情况,以便在保险公司指导、配合下进行处理。实践中不同保险公司有不同要求,但报案时间多在48小时以内,需要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精准办理。报案的同时,还要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做好现场证据固定,及时留存包含车牌或周边参照物的事故车辆全景照、能够清晰显示水位的局部照、发动机进气口等受损部位特写,有条件的还可以录视频,连续拍摄车辆编号、水位变化及施救过程,保证时间、地点可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