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日,上海中心气象台于9时13分发布高温黄色预警信号,预计当天的最高气温在36℃附近。午后开始,伴随冷空气扩散,上海会出现较大范围的阵雨或雷雨天气,同时伴有短时强降水、雷雨大风等强对流情况。
走在克麦村干净整洁的村道上,河道两边数十口天然温泉引人注目,这被当地人誉为能“祛风除湿、强身健体”的“天浴温泉”,一直是远近民众洗浴的天然浴所,也是克麦村旅游的“金字招牌”。然而就在几年前,这里还是另一番景象:露天池子乱糟糟,泡澡的人一多,衣服、垃圾四处乱扔乱放。
加大配套政策支持力度,加强风险防范和监管。在配套政策方面,继续加快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扩大电信、医疗、教育等领域开放试点,将更多服务消费领域纳入《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扩大服务业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通过利用外资助力国内服务业做大做强;推动服务贸易与高端制造业融合发展,支持制造业企业对外提供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专业化、综合性服务;聚焦服务贸易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痛点堵点难点,从财税、金融、便利化等方面制定务实的支持措施,不断优化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支持服务进口和出口。在风险防范和监管方面,建立对服务贸易领域重大开放举措的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和防控机制,加快在各类试点示范平台先行先试,提前识别潜在风险,评估风险承受能力;优化保税监管模式,支持各地区依托综合保税区开展“两头在外”的研发、检测、维修、文物及文化艺术品仓储展示等业务;以前基于传统贸易方式建立的服务贸易监管模式,已经无法完全适用人工智能发展催生的服务贸易新业态,亟须加快探索构建与之相适应的监管和治理体系。
“经过我们不懈努力,过去开木质渔船的,现在开钢质渔船;过去只能在近海捕捞的,现在可以远海捕捞。”林华忠表示,如今,澳角村立足“内山外海”资源优势,打响“天涯澳角”旅游品牌,完善大厝酒店、“渔获满舱”馆等旅游配套设施,发展渔家乐、海上体验游项目,带动村民吃上旅游饭、赚上电商钱。
舍弗勒集团就是德国十大家族企业之一,也是全球第二大滚动轴承制造商和全球知名汽车零部件供应商。自1995年在太仓落户以来,舍弗勒已在中国设立6大研发中心、17座工厂,拥有员工近2万名,2024年中国区营收约34.9亿欧元。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申请人与第三人是否构成相互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包括“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但该条款中“办理投标事宜”特指在具体投标项目中实施的专属行为,涵盖领取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材料、踏勘现场、出席开标会等直接参与投标流程的事项。因此,认定串通投标行为需结合投标人是否存在上述某一行为、投标文件内容是否雷同、投标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相关情况综合判断。该案中,两公司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的注册行为发生远早于案涉项目启动,该注册属于获取不特定项目投标资格的通用准入程序,既非针对案涉项目的专属行为,也不构成直接办理投标事宜的实质环节,实践中注册信息相同可能系多种原因造成,如公司员工离职后入职其他公司、代理注册等。综上,被申请人仅以双方注册账号留存的联系人相同这一事实便认定串通投标并作出处罚,属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行政复议机关据此依法撤销了案涉《行政处罚决定》。该案办结后,行政复议机构进一步指导被申请人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推动被申请人自行纠正与该案情况类似的行政复议案件20余件,使企业避免经济损失100余万元,案涉企业均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该批案件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在作出撤回资质决定前,是否依法履行了送达义务,是否充分保障了企业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经审理,行政复议机构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已向案涉企业有效送达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等文书,导致企业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未得到充分保障,进而错失整改机会,因此相关撤回资质决定存在重大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为高效化解行政争议,一方面,行政复议机构通过听取意见、案件调查等程序,组织被申请人与案涉企业面对面沟通交流,向企业释明资质标准条件及行业管理政策,同时全面了解企业的真实经营情况与实际困难,指导企业对照整改要求规范经营行为。另一方面,行政复议机构向被申请人发送行政复议风险提示函和意见书,推动其针对撤回许可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启动行政行为自我纠正程序,撤销了撤回行政许可决定;同时指导被申请人对当前涉企资质许可审批和动态监管工作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推动建成覆盖全省的行政审批咨询服务热线矩阵,分类编制涉企资质申报指引手册,从源头上规范涉企许可行为并便利企业申领许可。最终,103家企业主动撤回了全部行政复议申请,该批案件实现实质性化解。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该案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先缴纳罚款再办理备案的行为是否合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若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备案,备案机关有权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该案中,申请人虽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申请备案,依法应受行政处罚,但该行政处罚与备案行为分属不同性质,行政处罚的执行并非办理备案的前提条件,被申请人要求其先缴纳罚款再办理备案,属于违法增设了备案条件。在行政复议调解会上,行政复议机构向被申请人释明其“先处罚、后办证”于法无据,被申请人对此表示认同,并承诺在15日内为申请人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人当场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