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1日,罗庄区检察院依法向罗庄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8月8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庄区检察院邀请区残联、民政等部门代表观摩庭审。在诉讼期间,区住建局制定了整改方案并完成施工。检察机关协同残联组织专家评估后确认,案涉问题已全部整改到位。鉴于区住建局依法履行职责而使诉讼请求全部实现,但前期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罗庄区检察院依法变更诉讼请求,由法院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8月23日,法院判决确认区住建局怠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违法。
相关负责人介绍,中央企业科技创新的沃土结出了累累硕果,集成电路、工业母机、工业软件等领域一批“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集中攻克,嫦娥六号、梦想号、“奋斗者”号、深地一号等一批“大国重器”捷报频传。
全国每日因“两轮出行”而减少的碳排放量约1万吨,以百公里油耗8升计算,相当于节省汽油约660万升。全国城镇居民每100次出行中,约有30次由“两轮出行”完成。
泰州市检察院邀请专家志愿者全程参与案件办理,协助办案人员对行政机关整改举措中的技术性内容进行专业判断,经审查评估认为市住建局已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公共建筑无障碍设计审查环节公益保护得到落实,遂于2025年3月11日终结案件。
打好秋粮生产保卫战,贵在“储”字,以安全仓储守住丰收成果。秋粮收获后,科学存储是避免产后损失、保障粮食品质的关键环节,也是秋粮生产保卫战的“最后一公里”。各地须加快完善仓储基础设施,一方面,推进高标准粮仓建设,推广低温储粮、气调储粮等绿色储粮技术,在东北地区推广玉米“四散化”(散装、散运、散卸、散储)存储模式,降低粮食霉变、虫蛀风险,保持秋粮新鲜度;另一方面,针对农户分散存储的特点,开展“科学储粮进农家”活动,对标准化储粮装具给予适当补贴,指导农户采用自然通风干燥、密闭防潮等实用技术,解决小农户储粮难题。同时,强化粮食存储监管,建立秋粮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加强对收购、存储环节的粮食质量检测,严厉打击压级压价、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保障种粮农户收益。
连日来,河南多地持续高温出现不同程度旱情,引发关注。目前河南情况如何?当地采取了哪些抗旱措施?国家对抗旱又有何举措?一文速览。
2019年,为获取某市公共资源投资交易信息,申请人某建设公司、第三人某工程公司前后分别由文某在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代办该平台的网上注册,账号上留存的联系人均为文某。2022年2月,申请人某建设公司、第三人某工程公司参加该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标,投标行为由双方公司员工分别参与,双方在投标文件中的联系人分别为本公司员工,但在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账号上留存联系人仍均为文某。2024年10月24日,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据此认定申请人与第三人在本次投标中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相互串通投标情形,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约11万元罚款。申请人不服该处罚决定,遂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
资质许可是经营主体进入特定行业、开展相关业务的“准入凭证”,是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通行证”,关乎企业的存续与发展。民营经济促进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在制定、实施资质许可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时,应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该案中,行政复议机构认定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等文书未依法送达,侵犯企业知情权、陈述申辩权,案涉撤回资质行为存在重大程序违法,这一判定明确了行政机关必须依法保障企业程序权利,不能因程序疏漏剥夺企业整改机会,充分体现了民营经济促进法规定的平等保护原则。行政复议机构未局限于“就案办案”,而是通过面对面沟通、政策释明、推动自我纠错等方式,既纠正了违法的行政行为,又指导103家企业通过整改满足许可条件,实现了“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同时,行政复议机构进一步制发行政复议风险提示函、意见书,督促被申请人健全许可工作规范、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推动建立许可申报咨询热线、编制申报指引等长效机制,从源头上规范涉企审批与监管,实现了从“纠正一个案件”到“规范一类行为”的治理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