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初,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图书馆改建工程即将施工,该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虽通过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市图审中心)的审查并取得合格证书,但在无障碍设施设计方面仍存在无障碍卫生间设置不合理、部分区域未设置无障碍通道等12处问题;泰州市海陵区全民健身中心等5个公共场所建设项目也存在无障碍设施建设不到位的问题,上述情形不符合《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2021,以下简称《通用规范》)有关规定,工程建成后亦不能满足残疾人、老年人等特定群体需求,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春种一粒粟,秋收万颗子”,秋粮生产是全年粮食安全的“压舱石”。当前,我国秋粮作物正处在生长关键期向成熟期过渡的重要阶段,从东北平原的玉米大豆到黄淮海地区的水稻,从长江流域的中晚稻到华南地区的特色杂粮,亿万亩良田孕育着丰收的希望。“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中国人的饭碗任何时候都要牢牢端在自己手中”,面对复杂多变的气候条件、病虫害防控压力以及农业生产现代化转型需求,打好秋粮生产保卫战,不仅是保障全年粮食产量、稳定物价民生的现实需要,更是夯实农业强国根基、筑牢国家安全屏障的战略举措。
“AI+”专项行动累计布局应用场景超过800个,数字化转型行动打造了智能工厂1854个,万元产值能耗、万元产值二氧化碳排放量分别下降12.8%、13.9%,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正在成为中央企业的鲜明特征。
第二,议程设置失灵。新任领导刚上任,却没有提出让民众有感的重大改革行动,欠缺议程设置能力,迄未展现其领导能力,无法主导政治议程,反而任由蓝白“在野”党主导议题引领风潮。
“优”,主要体现在创新生态持续优化。在工作上,国资央企倡导“紧密协同、上下贯通”,努力营造有利于企业科技创新的良好环境。一方面,不断强化“激励赋能”,在出资人支持政策上,坚持“顶格、管用、解渴”,对重大科技成果实施考核加分,对实现重大技术突破的给予“一票晋级”,2025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70%以上的资金,都用于向承担科技创新和新兴产业发展等任务的企业注资,同时,累计推动近1000户科技型企业实施了股权、分红等激励,决不让作出成绩的科技人员只当“幕后英雄”。另一方面,积极探索“松绑减负”,赋予项目负责人更大自主权,健全尽职合规免责机制,让科研人员真正放开手脚、心无旁骛搞创新。通过这些举措,中央企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得到有效激发,企业的创新创造活力更加充沛。
首先,空气管理不再是简单排烟,而是智能循环调节。当油烟浓度超过舒适范围时,烟灶联动系统会自动启动强排模式,同时联动新风系统送入新鲜空气,保持室内空气平衡不憋闷;空气质量传感器实时监测厨房空气,数据会同步到家庭中控系统,一旦发现异常,会联动全屋空气净化设备一起工作。
2017年,申请人某开发公司通过打包竞价方式取得浙江省某市某园区A、B两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后与原某市国土资源局(现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中分别明确约定了A、B地块的出让面积、坐落位置、出让总价款、建设项目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等内容,同时载明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每延期一日,需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的1‰支付违约金。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原某市国土资源局认定申请人已按约完成A地块住宅项目建设,但因申请人自身原因,B地块商业综合体项目未能按期竣工。据此,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18日作出《缴纳违约金决定书》,认定申请人需对A、B两地块承担689天的竣工超期违约责任,应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含A、B地块)缴纳违约金99973.9万元。申请人对该决定书不服,遂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缴纳违约金决定。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该案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先缴纳罚款再办理备案的行为是否合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若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备案,备案机关有权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该案中,申请人虽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申请备案,依法应受行政处罚,但该行政处罚与备案行为分属不同性质,行政处罚的执行并非办理备案的前提条件,被申请人要求其先缴纳罚款再办理备案,属于违法增设了备案条件。在行政复议调解会上,行政复议机构向被申请人释明其“先处罚、后办证”于法无据,被申请人对此表示认同,并承诺在15日内为申请人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人当场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