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陈政高同志多位亲友处获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原部长、党组书记陈政高同志,因病于2024年6月16日在北京逝世,享年72岁。
从明确标识要求看,通过标识、有害物质信息披露及技术支撑文档保存等要求,确保有害物质管控结果可追溯、可核查。企业通过二维码或电子显示等数字化技术进行信息标识后,消费者在选购产品时,能够快速、全面、精准了解产品中的有害物质信息。
民生需求为何能转化为产业机遇?根本在于,民生需求是最真实、最迫切的市场信号。大众在生活中遇到的“不便利”“不舒服”“不满意”,指出了供给侧的短板和空白,标识出市场蓝海。这些需求往往具有“刚性+升级”的双重特性,既是解决基本生活问题的刚性需要,又蕴含着消费升级的巨大潜力。满足这类需求,不仅能直接提升人民生活品质,也能为企业开辟新赛道,为区域经济发展注入新动能。
【基本案情】沈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某集团)及其子公司沈阳透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透某公司)起诉称:两公司拥有离心压缩机设计、制造核心技术(包括叶轮模型基本级数据和选型软件)。沈阳斯某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某公司)及其子公司沈阳斯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某机械公司,统称两斯某公司)是孙某良、印某洋、吴某坡(统称三自然人)参与设立并控制的企业,共同实施了计算机软件侵权和技术秘密侵权行为。一审法院认为,两斯某公司实施了侵害“叶轮模型基本级数据”技术秘密行为,判决两斯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500万元(含维权合理开支)。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查明,根据沈某集团、透某公司的举证和从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调取的证据,足以证明在两斯某公司成立之后的2008年至2011年期间,两斯某公司即以不正当手段实际获取了沈某集团、透某公司的离心压缩机设计制造图纸以及涉案软件和相关基本级数据,设计、制造了多台被诉侵权产品。当时,两斯某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对两斯某公司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予以确认,并保证此后不再使用沈某集团的商业秘密,斯某公司也于2011年10月17日承诺停止侵权,取得沈某集团谅解,当地公安机关于2013年6月20日撤案。然而,两斯某公司基于其在先实施的侵害商业秘密行为,非法获取和使用了案涉技术秘密,并持续至今。沈某集团、透某公司根据被诉侵权产品所附8份随机资料,详细说明了被诉侵权产品的叶轮代号的命名规律及其与沈某集团、透某公司主张的技术秘密之间的对应关系。沈某集团、透某公司的反推证明能够获得与上述随机资料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性能数据。两斯某公司既不能对双方产品的命名规律一致性作出合理解释,也未能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
到2030年,聚焦自主可控、深度赋能、国际领先,在前期技术积累和场景验证的基础上,着力推动能源领域人工智能专用技术实现体系化突破与规模化落地。这一阶段更注重核心技术的自主创新与深度融合应用,通过人工智能技术增强能源系统的安全性、绿色化和效率,支撑我国新型能源体系建设。
另一方面,强化行政执法协调监督。长期以来,广大行政执法人员忠实履职,为经济社会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出了重要贡献。但实践中还存在着执法不规范等突出问题。根据国务院有关方案,司法部紧盯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突出问题开展集中纠治,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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