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代驾服务的普及,相关法律纠纷也随之增多。一起代驾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件引发关注:代驾司机王某在停车时撞坏车辆及小区水管,保险公司理赔后向代驾公司追偿。法院审理认定,代驾司机行为属职务行为,最终判决代驾公司承担全部赔偿1.28万元。此案为代驾服务中的责任划分提供了明确指引,也提醒代驾企业需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权益。
而白小豹所强调的“需要几代人的观察与思考”,恰恰点明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绝不只是技艺的简单延续,更是一场跨越代际的深度对话。
“吴医生对我们很好、很耐心,有时候还会主动送我们回家”“吴医生帮我处理伤口很仔细,消毒、上药都很温柔”……正值中国医师节到来之际,走进江西九江共青城市泽泉乡涂山村卫生室,“00后”乡村医师吴静怡忙着给村民看病、抓药、打针。
根据《民法典》第491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商家在网络平台发出要约,要约包含具体的打卡返现活动规则,消费者购买相关产品并提交订单后,合同即成立,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若消费者已成功打卡并满足商家的返现条件,而商家未履行返现义务,根据《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商家则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诚信,乃商家的立身之本。商家应遵守契约精神,一旦作出承诺就应恪守诚信、如约履行。
面对新一代人工智能技术快速演进的新形势,要正确认识AI对高校思政工作带来的历史机遇,把握历史主动,进一步以人工智能为思政教育工作赋能增效。
法官提醒,近年来涉宠物死亡的损害赔偿纠纷中,宠物饲养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较为普遍。在认定宠物是否为人身意义的特定物时,一般考虑宠物是否已被长期饲养且已成为饲养人的生活依托或精神寄托,如宠物属于因情感联系强烈而具备情感价值的物品,承载着饲养人的人格尊严和特殊情感时,饲养人因宠物死亡而产生严重精神损害的,有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首先,在代驾服务法律关系中,王某作为代驾方提供代驾服务、获取报酬,双方之间仅构成松散的、个别的交易合同关系,王某也并不属于赵某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保险公司在作出保险赔付后,有权基于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向王某行使代位求偿权。其次,王某系在寻找车位停车完毕之前单方操作将平台派单终结,但就代驾服务本身而言,是需要将顾客送至指定目的地并将车辆停放在合适位置,整个代驾行为才得以结束,故王某驾驶案涉车辆在停车完毕之前,其代驾行为并未结束,仍系履行代驾服务。再者,王某与代驾公司之间签订了《兼职代驾合作协议》,明确约定了王某需接受代驾公司的监督、指导和管理,遵守代驾公司发布的服务管理规范和安全驾驶准则,在接单过程中须装备齐全(穿着工服、佩戴头盔)等权利义务。可以认定,王某与代驾公司之间为雇佣关系,案涉交通事故发生于王某执行代驾职务过程中,属于职务行为,王某履行职务行为产生的后果应由用人单位即代驾公司承担。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代驾公司向保险公司赔付保险理赔款12800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被告代驾公司及时履行了付款义务,至此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