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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2日,某网红歌手称歌曲《年轮》的原唱不是汪苏泷,该话题登上热搜榜,引发争议。涉事歌手张碧晨和汪苏泷的相关账号均先后发表声明回应此事。

  张碧晨工作室发表声明称,2015年6月15日,张碧晨演唱的《年轮》作为电视剧《花千骨》插曲率先上线,是该歌曲最早正式发布的录音版本,也是剧中唯一使用的演唱版本;而男声版本于6月30日以单曲形式上架,时间明显更晚。此外,工作室还贴出了相关证明材料和时间线。汪苏泷方账号则发文称,作为创作者,尊重所有合作方及音乐生长规则,希望让关注回归音乐本身。在《年轮》发行十年之际,决定收回其授权,暂不授权该作品进行任何演唱。

  据悉,《年轮》的作词、作曲、编曲作者都是汪苏泷。近日,有网友发现某音乐平台移除了张碧晨版《年轮》的“原唱”标签,也有音乐平台曾长期标注张碧晨与汪苏泷为“双原唱”。

  那么,目前法律上对“原唱”有明确的概念界定吗?汪苏泷宣布收回《年轮》授权,其他歌手还能否继续演唱?音乐平台对《年轮》的原唱标注行为,在法律上具有怎样的效力?本期【你问我答】由《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丽红进行解读。

  问:法律上对“原唱”有明确的概念界定吗?如何认定“原唱”?

  答:在现行法律体系中,“原唱”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我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并未对其作出明确的概念界定。不过从行业习惯和公众认知来看,原唱通常指首次公开发表演唱某一音乐作品的歌手。

  若歌手首次演唱的版本通过合法渠道(如唱片发行、公开演出等)向公众传播,且该版本具有独创性(如独特的演绎风格),可认定为原唱。同时,原唱行为需以合法授权为前提,未经授权的首次演唱不必然取得法律认可的原唱地位。

  音乐产业中,“原唱”常与“首唱”混淆,但法律更关注权利归属而非时间先后。以《年轮》为例,张碧晨的版本于2015年6月15日作为《花千骨》插曲首发,早于汪苏泷男声版的6月30日上线。但仅依据首次公开发表演唱时间认定原唱并不全面,在一些情况下,词曲作者本身作为歌手参与演唱,且从创作伊始便规划了不同版本演唱,像汪苏泷既是《年轮》的词曲创作者,又演唱了男声版本,并且有证据表明项目初期就明确了男女版本同时存在,此时认定“双原唱”也具有合理性。

  若涉及诉讼等法律情形,判定原唱需综合多方面证据,如首发证明、版权登记、合同约定以及创作背景资料等。简言之,原唱的认定需结合授权合法性、首次公开发表及行业共识,不能仅以时间顺序为准。

  问:从法律角度,汪苏泷宣布收回《年轮》授权的行为是否有效?其他歌手还能否继续演唱?

  答:汪苏泷作为《年轮》的词曲创作者,依法享有该作品的多项核心著作权,如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等。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有权决定作品的使用方式,包括授权他人使用以及收回授权。所以汪苏泷宣布收回《年轮》授权的行为在法律上是有效的。这一收回授权的决定意味着,其他歌手在未重新获得汪苏泷授权的情况下,不能继续将演唱《年轮》用于商业演出或其他受著作权法规制的公开表演活动,否则将构成对汪苏泷著作权中表演权等权利的侵犯。

  对于已获得授权的演唱者或相关方,若授权合同明确约定了授权期限等条件,在期限内汪苏泷提前收回授权,可能涉及违约;若合同已到期或本身存在可使汪苏泷依法提前收回授权的情形(如对方违反授权约定等),则汪苏泷收回授权无需承担违约责任,而已获授权方后续不能再依据原授权继续使用该作品。

  问:音乐平台曾对《年轮》的原唱标注出现变动,这种标注行为在法律上具有怎样的效力?如果平台标注错误,导致公众对原唱产生误解,平台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答:音乐平台对歌曲原唱的标注本身并不具有直接创设或变更法律权利义务的效力,它更多是一种信息呈现和引导。平台标注原唱是为了向用户准确传达歌曲相关信息,帮助用户更好识别和理解作品。但这种标注应当基于客观事实。

  若平台标注错误,导致公众对原唱产生误解,在一定情形下平台可能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若错误标注导致原唱者名誉或商业利益受损(如粉丝混淆、商业合作流失),原唱者可主张民事侵权(如名誉权、表演者权侵权);平台需承担更正、赔偿等责任。若平台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如未核实权属证明),可能被认定为“明知或应知”错误而加重责任。

  具体而言,如果平台明知标注错误却未及时更正,或者对标注内容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而该错误标注行为致使著作权人的署名权等权利受到损害,或对表演者的表演者身份表明等权利造成侵害,平台可能构成对著作权人或表演者权利的间接侵权,需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问:如果网络上有未经授权的翻唱、改编等侵犯《年轮》著作权或表演者权的行为,音乐平台是否需要承担监管责任?

  答:在网络环境下,音乐平台对于网络用户上传内容一般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和合理的监管责任,但并非对所有侵权行为承担严格责任。

  对于网络上未经授权的翻唱、改编等侵犯《年轮》著作权或表演者权的行为,若平台明知存在侵权行为却不采取措施,或者根据一般理性判断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存在(如特定作品侵权情况大量出现、侵权行为明显等)而未加以制止,平台可能要承担与自身过错相应的侵权责任。当平台接到权利人关于《年轮》侵权行为的通知后,根据“避风港原则”,平台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来制止侵权行为,如删除侵权翻唱、改编作品的链接,断开相关传播渠道,防止侵权内容进一步扩散;对于反复实施侵权行为的用户,平台还可采取限制其上传、下载等措施。

  同时,平台应将通知内容转达给上传侵权内容的网络用户,并在必要时协助权利人进行维权。建议平台建立版权过滤机制(如音频指纹识别),对反复侵权用户采取限制上传、封号等措施,否则可能被认定未尽合理注意义务。

  本报记者 朱婵婵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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