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政高于1970年担任辽宁省海城县革委会政工组办事员;1978年任大连海运学院团委书记;1982年任辽宁省大连团市委常委、学校部部长;1985年任辽宁省大连市长海县副县长;1988年任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委常委、副区长(主持工作);1993年任辽宁省大连市副市长;1997年任辽宁省省长助理;1998年任辽宁省副省长;2003年任辽宁省沈阳市委副书记、市长;2008年任辽宁省委副书记、省长。
2024年6月13日,市检一分院向市交通委制发并宣告送达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及时整改涉案码头无障碍设施,并对本市所有客运码头同类问题进行摸排。
2019年,为获取某市公共资源投资交易信息,申请人某建设公司、第三人某工程公司前后分别由文某在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代办该平台的网上注册,账号上留存的联系人均为文某。2022年2月,申请人某建设公司、第三人某工程公司参加该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标,投标行为由双方公司员工分别参与,双方在投标文件中的联系人分别为本公司员工,但在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账号上留存联系人仍均为文某。2024年10月24日,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据此认定申请人与第三人在本次投标中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相互串通投标情形,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约11万元罚款。申请人不服该处罚决定,遂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
省卫生健康委对照磋商意见,分三阶段扎实推进整改:一是对全省各级120急救调度指挥系统建设情况开展全面摸底,组织技术人员开展技术论证;二是印发《关于完善院前医疗急救调度指挥系统无障碍呼救功能建设的通知》,制定无障碍功能目标、建设规范和标准;三是联合电信运营商建立省、市、县三级沟通网络,及时协调解决设置参数不准确、供应商设备到货不及时等问题。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申请人与第三人是否构成相互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包括“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但该条款中“办理投标事宜”特指在具体投标项目中实施的专属行为,涵盖领取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材料、踏勘现场、出席开标会等直接参与投标流程的事项。因此,认定串通投标行为需结合投标人是否存在上述某一行为、投标文件内容是否雷同、投标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相关情况综合判断。该案中,两公司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的注册行为发生远早于案涉项目启动,该注册属于获取不特定项目投标资格的通用准入程序,既非针对案涉项目的专属行为,也不构成直接办理投标事宜的实质环节,实践中注册信息相同可能系多种原因造成,如公司员工离职后入职其他公司、代理注册等。综上,被申请人仅以双方注册账号留存的联系人相同这一事实便认定串通投标并作出处罚,属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行政复议机关据此依法撤销了案涉《行政处罚决定》。该案办结后,行政复议机构进一步指导被申请人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推动被申请人自行纠正与该案情况类似的行政复议案件20余件,使企业避免经济损失100余万元,案涉企业均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
资质许可是经营主体进入特定行业、开展相关业务的“准入凭证”,是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通行证”,关乎企业的存续与发展。民营经济促进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在制定、实施资质许可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时,应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该案中,行政复议机构认定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等文书未依法送达,侵犯企业知情权、陈述申辩权,案涉撤回资质行为存在重大程序违法,这一判定明确了行政机关必须依法保障企业程序权利,不能因程序疏漏剥夺企业整改机会,充分体现了民营经济促进法规定的平等保护原则。行政复议机构未局限于“就案办案”,而是通过面对面沟通、政策释明、推动自我纠错等方式,既纠正了违法的行政行为,又指导103家企业通过整改满足许可条件,实现了“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同时,行政复议机构进一步制发行政复议风险提示函、意见书,督促被申请人健全许可工作规范、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推动建立许可申报咨询热线、编制申报指引等长效机制,从源头上规范涉企审批与监管,实现了从“纠正一个案件”到“规范一类行为”的治理升级。
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对车速限值、塑料材料使用比例等多项要求作出调整:要求车速超过25km/h时,电动机即停止提供动力输出;同时增加了“电动自行车使用的塑料总质量不应超过整车质量的5.5%”的要求;还鼓励电动自行车安装后视镜和转向灯,提出增加北斗定位、通信与动态安全监测功能。
自2006年起,作为参与浙江“山海协作”工程的两个民主党派之一,民进浙江省委会发挥教育、文化、医卫等人才优势,组织开展了各类帮扶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