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意义】本案是反垄断执法司法在原料药行业的重要实践,也是人民法院依法监督和支持反垄断行政执法,共同维护原料药市场公平竞争的典型案例。本案裁判对明晰原料药相关商品市场界定,规范原料药企业市场竞争行为,降低下游成品药生产成本,保障基本民生具有积极意义。
出生于台湾桃园的高嘉骏,早年与中医交集不多,成长环境中也鲜有中医元素。后来,一次生病看中医的经历,改变了他对中医的模糊印象,并在他心中种下了学习中医的种子。
为全面提升选手参赛体验、助力成绩突破并增强赛道安全性,组委会对赛道进行了系统性优化。本次优化主要涵盖四个方面:一是新增北四环辅路路段,将原18公里至24公里处道路拓宽,有效缓解赛道拥堵问题;二是设置穿越国家速滑馆的内部道路,突出北京“双奥之城”的独特魅力;三是引入奥林东路路段,使跑者能够欣赏奥森公园外围景观,丰富视觉体验;四是将后半程折返点由三个减为一个,彻底改变以往“曲别针”式终点布局,显著提升奔跑流畅度,为选手创造更有利于发挥水平的竞赛环境。
第二,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特区依法秉公办案,坚决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是维护国家安全和法治尊严的当然之举。相反,欧方公然为煽动分裂国家、颠覆政权的反中乱港分子撑腰张目,干预特区司法,才是对法治精神的严重践踏。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天然樟脑与合成樟脑在用途、质量检测、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对于下游成品药生产企业而言两者可以无差别替代,需求替代性强,涉案三家公司系在国内原料药樟脑市场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优某公司停止生产原料药樟脑后,委托黄某公司为其生产工业级合成樟脑,并约定优某公司协助黄某公司开拓原料药樟脑市场,扩大市场占有率,双方还将工业级合成樟脑的委托加工条件与原料药樟脑的市场价格挂钩,可以认定黄某公司与优某公司达成并实施了分割销售市场、固定商品价格的横向垄断协议。此外,涉案三家公司还通过会面、微信、电话等行为,将彼此协商的价格作为向成品药生产企业的报价基础,使下游企业接受经过协商干预的价格,可以认定涉案三家公司达成并实施了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横向垄断协议。黄某公司、优某公司实施分割销售市场、固定商品价格的行为与涉案三家公司实施价格协同行为存在重叠,消除价格竞争的反竞争效果叠加,严重损害下游成品药生产企业及终端消费者的利益。黄某公司从垄断行为中受益明显,且在某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过程中,黄某公司曾多次出现拖延调查程序和不真实陈述的情况,某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5%的罚款,在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范围内,罚款比例与黄某公司实施的垄断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以及配合调查情况等裁量因素相适应,符合过罚相当原则。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被诉行政复议决定对黄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行为的认定并无不当,确定的罚款比例合法适当。故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创新“双主体、双循环”模式到深化产教协同,从建强培训基地到完善政策保障,河南在“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中的持续探索,使得既能上得了三尺讲台、又玩得转各种实训场的教师越来越多。而“双师型”教师,就像一把“金钥匙”,能打开学生们通往就业的大门。
这种从镜头前延伸出的默契与共鸣,很快走向了生活层面。相似的价值观和未来规划让她们总有聊不完的话题,见面也不再局限于出片,而是几乎每周都会相约咖啡馆,轻松分享生活点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