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招投标”的监管,坚决遏制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破坏公平竞争的行为,对于促进民营经济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构建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与此同时,对“招投标”的监管必须严格限定在法治框架内,涉企行政执法更要恪守合法、适当原则,坚决杜绝以“监管”之名行“乱处罚”之实。该案中,行政复议机构明确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相互串通投标的适用范围,通过厘清“前期注册行为”与“具体投标行为”的法律性质差异,有效避免了行政机关对法律条款的扩大化适用,依法纠正了行政机关执法偏差,维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行政复议机构通过“个案监督+类案规范”的模式,推动20余件同类案件的妥善解决,避免了不当行政执法对营商环境的持续性损害,实现了类案规范的监督效果。
从“创一代”的筚路蓝缕到“新二代”的接棒前行,“守业更比创业难”,是不少年轻一代民营经济人士的共同体会。他们不仅要扛起家业传承的责任,更需要在新的市场环境中开拓新局。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申请人与第三人是否构成相互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包括“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但该条款中“办理投标事宜”特指在具体投标项目中实施的专属行为,涵盖领取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材料、踏勘现场、出席开标会等直接参与投标流程的事项。因此,认定串通投标行为需结合投标人是否存在上述某一行为、投标文件内容是否雷同、投标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相关情况综合判断。该案中,两公司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的注册行为发生远早于案涉项目启动,该注册属于获取不特定项目投标资格的通用准入程序,既非针对案涉项目的专属行为,也不构成直接办理投标事宜的实质环节,实践中注册信息相同可能系多种原因造成,如公司员工离职后入职其他公司、代理注册等。综上,被申请人仅以双方注册账号留存的联系人相同这一事实便认定串通投标并作出处罚,属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行政复议机关据此依法撤销了案涉《行政处罚决定》。该案办结后,行政复议机构进一步指导被申请人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推动被申请人自行纠正与该案情况类似的行政复议案件20余件,使企业避免经济损失100余万元,案涉企业均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
武汉是国家首批智慧城市建设试点城市,积极响应国家战略和部署,确立了“高效处置一件事、精准服务一个人、全面智理一座城”的目标,推进数字化转型和全场景智慧应用落地。
本次活动由国家体育总局宣传司主办,中国体育报业总社有限公司、江苏省体操运动协会、江苏省太仓市实验小学承办,旨在通过奥运冠军的榜样力量,弘扬中华体育精神,推动青少年科学健身普及,助力年轻一代在运动中强意志、健身心,为校园体育文化注入新活力。(完)
布局结构不断优化,6组10家企业实施战略性重组,9家新的中央企业组建成立,邮轮运营等领域的专业化整合扎实开展,有效提高了国有资本的配置和运行效率。管理运营机制持续健全,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完善,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更加制度化规范化,董事会建设加快推进,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全面推行。国资监管更加有力,“一企一策”考核全面实施,出台相关措施有效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智能化穿透式监管不断强化,国资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进一步增强。
另外,近些年受经济下行、大规模减税降费、楼市土地市场低迷等影响,地方财政收入受到一定冲击,而刚性支出有增无减。在财政收支矛盾不断加大的背景下,地方政府也有更大的动力加强征管,查漏补缺,依法依规征收该征收的税费。当然,税务部门也要同时落实落细减税降费政策,坚守不收“过头税费”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