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汾县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某装饰公司虽未在县人社局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但在期限届满后几日内,且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前即已结清所拖欠的工资,属于行政处罚法第32条、第33条规定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而县人社局针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规定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幅度,在明知企业已付清欠款的情况下仍作出“顶格处罚”,该行政处罚决定显失公平,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精神,损害了某装饰公司的合法权益,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61条规定的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故对县人社局就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的非诉行政强制执行申请,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进入1943年后,抗日根据地的形势一天天好转,年底郯城被解放,伪临沂保安大队长杨庭芸也反正,这样滨海和鲁南之间的交通线就被打通了。跟我同龄的四叔王兆增,独自一人从敌占区走过来,我四叔是家里唯一留在敌占区的人,他之所以没有走,主要是因为他的表兄赵XX是维持会的会长,日本人不敢动他。我们见面后,他告诉我赵XX被一群马贼绑走处死了。
行政征收过程中的强制拆除行为,往往关系到被强制主体的重大利益。规制涉企行政强制行为,依法保护企业的合法财产,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在有的强制拆除案件中出现实施主体不明确等情形,既有行政机关“躲猫猫”导致被执行人“欲诉无门”,也有起诉人刻意拉高政府层级缠诉,还有法院计算起诉期限仅考虑强拆之日等问题,需要通过当事人举证、人民法院调查依法认定实施主体。对此,为防止程序空转,及时高效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正确确定强制拆除行政诉讼案件被告及起诉期限的批复》,明确了强拆主体不明时,人民法院可以以现有证据初步证明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起诉期限计算从起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为实施主体之日起计算等重要规则。本案中,针对区政府有关被告不适格的抗辩理由,人民法院结合司法解释规定和在案证据,确定了区政府系适格被告并判决确认其行为违法,避免企业因维权无门而陷入经营困境,对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强制具有引导和规范作用。
“虽然有极个别小规模调查显示,O型血人群可能相对更易感染,但该结论尚未得到充分验证,仍需更大样本量的研究进一步确认。”徐桐柏说。
8月12日电 据韩国MBC报道,韩国前总统尹锡悦的妻子金建希12日上午9点26分左右抵达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出席逮捕必要性审查。
为北京队扳平大比分的杨立健说:“我是第一次参加全运会的比赛,第一次站在这么大的舞台,然后取得这么令人骄傲的成绩,心情无比激动。金牌沉甸甸的,戴着特别开心,它设计很特别,外观很漂亮,给人耳目一新的感觉。”
“先遣队转战闽浙赣皖四省,行程五千余里,牵制敌军主力,有力配合了中央主力红军顺利实施战略大转移。”永安市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主任郑毅指出,“这支队伍沿途传播党的抗日主张,为推动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形成奠定了群众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