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是指观察、行动和奖励,这三种信号在智能体与世界之间来回传递。“知识来自于经验,可以从经验中学习。一个智能体的智能程度取决于它能预测并控制自身输入信号的程度。经验是一切智能的核心与基础。”他表示,强化学习带领我们进入了新的经验时代,但要释放全部潜力,还需要两项目前尚不成熟的技术——持续学习(continual learning)和元学习(meta-learning)技术。
(二)注意区分新伤与陈旧伤,避免出现冤错案件。伤害类案件中,新伤与陈旧伤交织的情况时有发生,要注重全面收集证据,排除技术性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着重审查损伤的性质、外力作用的方式、伤情程度等,依据被害人损伤形态特征准确区分新伤与陈旧伤,准确认定案件事实,避免造成冤错案件。
(三)纠正一审量刑明显不当,依法提出抗诉。针对一审判决中未准确认定刘某甲的作案动机及犯罪手段,未全面评价造成的伤害后果,罪责刑不相适应的问题,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强化审判监督。通过补侦证实药物致被害人身体、精神等损害后果切实存在且不断加剧,并就刘某甲实施的恐吓、胁迫、殴打、控制行为,充分论证其主观恶性大、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检察机关抗诉理由被二审判决全面采纳。
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间,刘某甲为了长期控制其女朋友刘某乙,在明知长期超剂量服用激素类药物会对人体造成伤害的情况下,仍购买多瓶地塞米松,先以保健品的名义,诱骗刘某乙服用。在刘某乙因服用该药物身体出现状况后,又编造贩毒集团对刘某乙投毒需要解药、不服用该药物会危及刘某乙及其家人生命等谎言,胁迫刘某乙继续大剂量服用,还殴打刘某乙,阻止刘某乙到医院治疗,导致刘某乙身体出现严重损伤。2021年8月,刘某乙在江苏省中医院被诊断为“双侧药物性股骨头坏死”,并进行手术治疗。
(二)推动检察技术人员出庭,增强指控犯罪效果。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可以向法庭申请检察技术人员出庭,就相关专门性问题发表意见。对于疑难复杂案件,更要注重通过对技术性证据的实质审查,充分运用检察技术人员的专业力量作出专业解释,增强证据可信性和说服力,有效助推庭审实质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在产品中以假充真,销售金额达12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依法惩处。据此,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三)夯实客观证据基础,释法说理促成和解。基于对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后得出的审查意见,排除了孙某某关于“被害人伤情与己无关”“伤情系旧伤”等辩解,有效促使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经检察机关调解,孙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检察机关综合考量案件事实、危害后果,鉴于系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结合犯罪嫌疑人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依法对孙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