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学员之一的华临绿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始人兼总裁邹华,除了经营企业外,还有着诸多身份,如担任过全国工商联第十三届执委会委员、全国青联十三届委员、浙江省第十四届人大代表、浙江省新生代企业家联谊会党委书记等。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必须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依法规范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及时修改、废止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各类规范性文件,促进各类经营主体公平有序竞争,降低制度运行成本。行政机关制定“红头文件”应当有上位法依据,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坚决落实“法无授权不可为”。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许可类案件时,应当重点审查行政机关是否违法增设行政许可条件。该案中,人民法院在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可能不合法,通过听取制定机关的意见等方式,推动行政机关主动修改规范性文件相关内容,不仅实质化解了该案行政争议,而且推动行政机关主动减少不合理的事前审批事项、完善事后监管制度,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有效助推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在司法实践中落实落细党中央关于“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
不同身份意味着要承担不同责任,这些履职经历也让邹华深刻认识到,企业与党和政府之间的沟通至关重要,无论做什么,都必须要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
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某房地产公司的诉讼请求,某房地产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依法征收集体土地并支付补偿费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法定义务。某房地产公司系在集体土地经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通过公开“招拍挂”方式取得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因征收补偿争议未能妥善解决,某市人民政府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同意某房地产公司与被征地群众签订增加补偿费用的调解协议。某房地产公司依约履行调解协议后,某市人民政府未能履行其承诺的另行协议出让40亩土地及对某房地产公司案涉损失给予容积率、配套费等优惠或补偿的行政允诺。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机关应当守信践诺,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按照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根据案涉损失形成的背景、原因、双方责任大小并结合案涉房地产项目的利润等因素,判令某市人民政府、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某房地产公司支付841万余元,逾期支付的自逾期支付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相应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近日,“克州-无锡电动车中亚贸易中转仓”在新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简称“克州”)揭牌,无锡锡山电动车新疆大区销售中心同步签约。沈瑜作为无锡电动车企业代表见证这一时刻。
9月12日,对于旧国标车的价格问题,绿源客服曾表示,定价由门店自主决定。雅迪一区域总代对红星资本局表示,旧国标车目前不会降价,是否涨价取决于门店决策。其还表示,目前有部分门店进货了新国标车,较旧国标车的涨幅在400元至500元。
这几年我们看到,在浙江省委统战部的组织下,一批又一批年轻一代民营经济人士参与“万企兴万村”“光彩行”等活动,接连走进山区县、海岛县,带去资金、带去人才,带去发展新理念,助力浙江在推进共同富裕中先行示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