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报修
有问题 必受理
服务流程
拨打电话
线上联系客服
信息加密
安排师傅
最快30分钟
快速响应
上门服务
安心保障

安吉星保险柜全国客服电话查询

发布时间:


安吉星保险柜客服电话24小时人工服务热线

















安吉星保险柜全国客服电话查询:(1)400-1865-909
















安吉星保险柜24小时服务电话:(2)400-1865-909
















安吉星保险柜市热线电话
















安吉星保险柜维修服务夜间维修服务,灵活应对:提供夜间维修服务,满足上班族等白天无法安排维修时间的客户需求,灵活应对各种情况。




























若在服务过程中给您造成不便,我们会提供相应的补偿和道歉。
















安吉星保险柜服务热线全天候客服
















安吉星保险柜维修咨询专线:
















杭州市西湖区、镇江市扬中市、铜陵市义安区、淮南市潘集区、深圳市盐田区、宁夏银川市贺兰县、重庆市沙坪坝区、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
















镇江市扬中市、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中山市横栏镇、驻马店市西平县、吉林市龙潭区、宝鸡市眉县、丽水市缙云县
















兰州市七里河区、阜新市新邱区、济宁市兖州区、自贡市荣县、黑河市孙吴县
















遵义市桐梓县、延边敦化市、许昌市建安区、珠海市香洲区、广州市黄埔区、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安阳市滑县  咸阳市渭城区、绵阳市游仙区、宿州市泗县、临汾市襄汾县、广西南宁市邕宁区、运城市盐湖区、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武川县
















甘南碌曲县、开封市兰考县、赣州市于都县、南昌市青山湖区、安康市宁陕县、郑州市惠济区、广西百色市田林县
















驻马店市上蔡县、郑州市金水区、新乡市长垣市、果洛玛多县、驻马店市平舆县、孝感市安陆市、淮安市淮阴区、天津市和平区、驻马店市汝南县、铜仁市江口县
















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绵阳市江油市、潍坊市诸城市、万宁市长丰镇、中山市坦洲镇、甘南夏河县、黔西南普安县




大理弥渡县、重庆市江北区、昌江黎族自治县七叉镇、屯昌县南坤镇、淮安市淮阴区、阜新市新邱区、深圳市龙华区、文昌市公坡镇  鹰潭市月湖区、湖州市德清县、宿迁市泗阳县、巴中市恩阳区、郴州市汝城县、大连市普兰店区、洛阳市涧西区、广元市利州区、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六盘水市钟山区
















酒泉市瓜州县、广西百色市西林县、台州市仙居县、定安县龙湖镇、德州市陵城区、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




荆州市江陵县、驻马店市泌阳县、琼海市万泉镇、临沧市镇康县、舟山市普陀区、广安市岳池县、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儋州市白马井镇、平凉市静宁县、上饶市万年县




合肥市长丰县、抚州市临川区、陵水黎族自治县三才镇、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阿坝县、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
















杭州市下城区、北京市丰台区、河源市紫金县、广西来宾市忻城县、榆林市吴堡县、资阳市安岳县、丹东市凤城市
















信阳市光山县、宜宾市高县、中山市三角镇、东莞市东坑镇、抚州市乐安县、临汾市安泽县、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哈尔滨市五常市、连云港市东海县、营口市老边区

  中新网9月29日电 据最高检网站消息,为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确保办案质量,根据相关法律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健全对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审查工作机制的意见》(法〔2025〕144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共十五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总体要求。《意见》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及时收集、固定、审查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的证据,人民法院对有关被告人身份信息的证据材料,应当全面审查、综合认定。《意见》还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

  二是明确侦查阶段的审查要求。《意见》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区分情形,分别采用信息系统比对、档案信息比对、生物识别信息比对等方式对犯罪嫌疑人身份进行核查。未对犯罪嫌疑人身份进行核查,不得确认其身份。《意见》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应当有经公安机关核查确认的户籍信息或者居民身份证予以证实,对户籍信息或者居民身份证有疑问的,应当调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盖有户籍专用章并附照片的户籍证明;对于户籍证明中没有照片、本人面貌与户籍证明中的照片差异较大等情形,应当补充调取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出生医学证明及相关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材料;经补充调取相关证据材料,仍无法确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的,应当通过公安机关人体生物识别信息库信息进行核查比对。《意见》还规定,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的,可以按照其自报的姓名移送审查起诉、起诉、审判。

  三是明确审查起诉阶段的审查要求。《意见》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起诉意见书是否写明犯罪嫌疑人身份及是否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及时补送。

  四是明确审判阶段的审查要求。《意见》规定,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起诉书是否写明被告人身份及被告人身份是否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意见》要求,法庭审理时,人民法院应当查明被告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民族、出生地、住址等身份信息,并结合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进行核实。被告人身份不明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意见》还规定,经庭审查证属实的被告人姓名、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身份信息,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表述。送达裁判文书时,人民法院应当核实被告人身份信息。

  五是明确相关工作机制。《意见》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建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信息核查协作联动机制,规范公安机关人口信息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开放核查工作。《意见》还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姓名等身份信息可能有错误的,应当及时审查,对经审查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依法更正。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中被告人身份信息认定有误的,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裁定对有关信息予以更正,必要时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理,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健全对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审查工作机制的意见

  为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确保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及时收集、固定、审查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的证据,人民法院对有关被告人身份信息的证据材料,应当全面审查、综合认定。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

  第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区分情形,分别采用下列方式对犯罪嫌疑人身份进行核查:

  (一)信息系统比对。根据犯罪嫌疑人身份证件、现实人像照片、自述身份信息或者其他身份信息,通过检索人口管理等公安信息系统进行比对。

  (二)档案信息比对。根据犯罪嫌疑人身份证件、现实人像照片、自述身份信息或者其他身份信息,通过检索犯罪嫌疑人户籍地公安派出所的人口档案信息进行比对。

  (三)生物识别信息比对。将依法采集的犯罪嫌疑人人体生物识别信息与居民身份证、出入境证件关联的人体生物识别信息或者公安机关人体生物识别信息库信息进行比对。

  未对犯罪嫌疑人身份进行核查,不得确认其身份。

  第三条 采用信息系统比对、档案信息比对方式核查犯罪嫌疑人信息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确认犯罪嫌疑人身份:

  (一)获取犯罪嫌疑人身份证件的,犯罪嫌疑人身份证件照片与现实人像相符,且核查获取的身份信息与证件信息一致;

  (二)未获取犯罪嫌疑人身份证件的,但核查获取的人像照片与现实人像相符,且核查获取的身份信息与此前获取的身份信息一致。

  采取生物识别信息比对方式核查的,犯罪嫌疑人人体生物识别信息与比中的人体生物识别信息经认定一致,可以确认犯罪嫌疑人身份。

  第四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应当有经公安机关核查确认的户籍信息或者居民身份证予以证实,对户籍信息或者居民身份证有疑问的,应当调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盖有户籍专用章并附照片的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应当与信息系统或者档案信息进行比对确认。对于上述证据材料,办案民警应当签名并加盖公章。

  对于户籍证明中没有照片、本人面貌与户籍证明中的照片差异较大,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个人信息与户籍证明不一致等情形,应当补充调取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出生医学证明及相关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材料。

  经补充调取相关证据材料,仍无法确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的,应当通过公安机关人体生物识别信息库信息进行核查比对。

  第五条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的,可以按照其自报的姓名移送审查起诉、起诉、审判。

  “确实无法查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是指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经过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协查、实地走访调查、人脸识别、指纹比对鉴定、DNA鉴定等手段仍无法核实其身份的情况。

  确实无法查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情况说明,载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的核查过程和方式,由办案民警签名并加盖公章。

  第六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起诉意见书是否写明犯罪嫌疑人身份及是否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及时补送。

  被告人真实姓名、住址无法查清的,可以按其绰号或者自报的姓名、住址制作起诉书,并在起诉书中注明。被告人自报的姓名可能造成损害他人名誉、败坏道德风俗等不良影响的,可以对被告人编号并按编号制作起诉书,附具被告人的照片,注明足以确定被告人面貌、体格、指纹以及其他反映被告人特征的事项。

  第七条 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起诉书是否写明被告人身份及被告人身份是否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被告人身份不明,但符合本意见第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八条 法庭审理时,人民法院应当查明被告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民族、出生地、住址等身份信息,并结合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进行核实。对辨认笔录,应当审查是否直接辨认被告人本人或者其被抓获后的照片。

  证明被告人身份信息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确认被告人身份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公诉机关补充证据。必要时,可以对证据调查核实。

  第九条 被告人身份不明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

  第十条 经庭审查证属实的被告人姓名、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身份信息,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表述。

  对于按照被告人自报身份制作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注明,可以附具被告人照片,在卷中列明被告人面貌、体格、指纹、DNA信息以及其他反映被告人特征的事项,并在办案系统中备注。

  被告人拒不供述身份信息,人民法院无法认定其身份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注明,可以对被告人编号、附具被告人照片,在卷中列明被告人面貌、体格、指纹、DNA信息以及其他反映被告人特征的事项,并在办案系统中备注。

  送达裁判文书时,人民法院应当核实被告人身份信息。

  第十一条 对外国人、无国籍、港澳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核查其入境时持用的有效证件信息或者其自述的身份信息。无法核查上述信息的,应当通过移民管理机构核查。

  对同时持用中外证件或者国籍存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由移民管理机构进行国籍认定。

  国籍无法查明的,以无国籍人对待,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国籍不明”。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信息证据材料的收集和审查,建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信息核查协作联动机制,规范公安机关人口信息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开放核查工作。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姓名等身份信息可能有错误的,应当及时审查,对经审查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依法更正,并根据案件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 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中被告人身份信息认定有误的,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裁定对有关信息予以更正,必要时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理,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

  第十五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编辑:付子豪】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