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被告人侯某与某小学签订供餐协议,由其经营的饭店负责供应某小学学生午餐。同年4月8日,侯某明知餐饮服务单位禁止采购、存储、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仍在其给某小学供餐的排骨中添加亚硝酸盐,销售金额共计400余元。该小学学生食用后,56人出现头疼、呕吐等食物中毒症状并住院治疗。经诊断,上述学生均系亚硝酸盐中毒。经检测,上述学生食用的排骨、排骨汤及呕吐物内均检出亚硝酸盐成分,其中排骨汤内亚硝酸盐含量达1396毫克/千克。
据介绍,“背靠背”条款本质上是将第三方付款风险转嫁给下游的供应商或者施工方。一方面,中小企业在交易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缺乏与大型企业进行平等协商谈判的能力,难以体现中小企业的真实意愿;另一方面,由于信息不对称,中小企业通常无法及时了解大型企业与第三方之间合同的履行情况,难以对第三方的付款风险进行把控,由其承担第三方不及时付款的风险,不符合合理的风险负担原则。
交通肇事 特邀检察官助理 实质审查 监督纠错
(二)加强技术支持,审查鉴定意见。针对发现的疑点,西岗区检察院调取了艾某某所有的CT电子影像资料,经商请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法医进行专门审查发现,艾某某在冲突过程中未出现鼻部出血情况,案发后就诊记录中未标明其存在鼻外部肿胀、鼻黏膜肿胀等情况,观察CT电子影像资料未发现其鼻窦存在积血或积液情况,鼻骨骨折端圆钝存在疑似愈合情况。更为重要的是,经对比被害人在案发前两个月的头部CT影像资料,其鼻背部的形态没有发生变化。检察技术部门法医审查认为,原鉴定所依据的案发后就诊记录及现场查验得出的轻伤二级结论,未区分新伤与陈旧伤,鉴定依据不充分、论证不全面,建议对被害人伤情进行重新鉴定。
二是彰显坚决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的鲜明立场。人民法院在审理危害校园食品安全,特别是涉及中小学生等未成年人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时,始终坚决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此次发布的案例中,颜某诉某超市产品责任纠纷案,涉案超市销售过期食品货值金额4元,法院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判处其1000元惩罚性赔偿金;某农业公司诉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法院判决支持行政机关在校园食品供应领域贯彻落实最严格的监管要求,防止企业规避对校园食品安全的保障义务;侯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因滥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造成学生集体严重食物中毒,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罗某销售伪劣产品案,法院在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刑罚的同时,追缴其全部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十万元罚金,有力震慑违法犯罪。
(二)案件量刑明显不当的应及时开展审判监督,可通过补充相关证据提升抗诉精准力度。实践中,利用药物致被害人身体损伤的故意伤害案件,准确量刑是办案重难点之一。对于案件量刑明显不当,罪责刑不相适应的,及时补充收集相关就医、就诊记录及伤害后果等证据,强化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通过审判监督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充分发挥刑罚的惩戒与预防功能,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9月11日电 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消息,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与古巴科学技术和环境部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与古巴共和国科学技术和环境部关于质量基础设施领域的合作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合作谅解备忘录》)。
零口供命案 视听资料 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 检察技术人员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