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关于违约责任。热拉健身房虽主张杨女士自身存在过错,亦存在扩大损失的情形,但未就此提交充分证据,法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信,热拉健身房应承担全部的违约责任。
然而到她的父亲张志沂这代,往日荣光已不复。张志沂,这个抽鸦片、养姨太太、败光家产、将亲生女儿囚禁半年、让儿子浑浑噩噩过了一生的男人,他以一己之力,将一个家搅得支离破碎。《半生缘》中最让人不忍卒读的桥段,便是姐姐顾曼璐与姐夫祝鸿才联手,设计将曼桢囚禁在屋中,强暴、生育,直到曼桢想方设法逃走——这几乎毁了曼桢的一生。这与不满张爱玲提出留学,便将她囚禁在屋中半年的父亲与后母的行为如出一辙。在囚禁期间,张爱玲得了痢疾也无人在意,最终离开自己家竟是“逃出生天”。凡是读过《半生缘》之人,很难不会对祝鸿才这种泯灭人性的行为感到不寒而栗——而这种毁灭性的创伤,正是来自于张爱玲自身经历过的痛苦与恐惧。在此,家庭作为控制的机制,个人不仅无法得到幸福,乃至生死都不由自主。
【基本案情】新西兰艾某诊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称,其系从人体血液中性粒细胞的嗜天青颗粒中分离纯化天然蛋白酶3(英文简称为PR3)生产工艺和产品制备流程技术秘密的权利人。孙某从艾某公司离职后,成为武汉博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某公司)的大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孙某违反保密义务,擅自将艾某公司的涉案技术秘密披露给博某公司,并与博某公司共同使用涉案技术秘密获取非法利益,将涉案技术秘密申请专利,导致涉案技术秘密被公开,严重损害了艾某公司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认为,涉案专利与涉案技术秘密的技术方案实质相同,涉案专利申请使用并部分披露了涉案技术秘密。博某公司使用了涉案技术秘密生产PR3产品,孙某违反保密义务向博某公司披露了其掌握的涉案技术秘密并允许其使用,共同侵害了涉案技术秘密。一审判决博某公司、孙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连带赔偿艾某公司经济损失180万元。艾某公司与博某公司、孙某均不服,提出上诉。艾某公司主张一审判赔金额过低;博某公司、孙某则主张涉案技术信息不构成技术秘密,其内容已为公众所知悉等。
2015年,习近平主席访问英国期间就专门讲述了“里斯本丸”号营救的故事。他强调,中英两国人民在战火中结下的情谊永不褪色,成为两国关系的宝贵财富。
快,是从战术上解难题的灵活应对;慢,是从战略上想问题的深远谋划。发展如同弈棋,既要观大势、谋全局,多往后想几步,更要抢先机、抓机遇,下好先手棋。比如,生态文明建设是为了实现永续发展,“不能因为经济发展遇到一点困难,就开始动铺摊子上项目、以牺牲环境换取经济增长的念头”,咬紧牙关爬坡,考验的是战略定力。同时,啃硬骨头,治顽瘴痼疾,不能绕道走、向外推,千方百计闯关,考验的是策略活力。既紧盯当下最迫切、最要紧的事情,又做好打基础、利长远的工作,才能创造出经得起历史和人民检验的实绩。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章更生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章更生利用担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部(营业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行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章更生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且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涉案技术秘密包含了大量的技术信息,是一个相对完整的技术方案。即使其中部分技术信息为公众所知悉,也要考虑技术信息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整体技术方案是否为公众所知悉。本案中,艾某公司已经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对涉案技术信息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涉案技术信息被侵犯。虽然从人体血液中性粒细胞的嗜天青颗粒中分离纯化PR3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的技术,但涉案技术信息为具体操作步骤和顺序,涉及大量的试剂及其含量、相关操作参数的选择,需要经过反复实验、修改、优化、调整后才能得出,形成完整的技术方案必然要付出大量研发成本。艾某公司将该操作流程用于实际生产,具有良好效果。因此,基于不同的证据分别公开的特定信息,并不能据此证明涉案技术秘密的整体技术方案或者每个秘密点所对应的具体步骤已经为公众所知悉。博某公司、孙某关于涉案技术秘密已经为公众所知悉的主张不能成立。一审判赔的金额并无明显不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