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1年11月,湖北三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简称三某新材料公司,需方)与湖北鑫某化工有限公司(简称鑫某化工公司,供方)签订购销合同,约定鑫某化工公司向三某新材料公司供应甲醛。其中第八条“竞业条款”为:“供方应对需方客户企业进行保密处理,不得出现串货现象,当供方或其代理在不知情下进入需方下游企业,限令供方在7个工作日内停止供货……”。购销合同签订后,鑫某化工公司与某节能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与框架协议,约定鑫某化工公司向某节能公司供应甲醛。三某新材料公司认为,鑫某化工公司利用向三某新材料公司的客户送货的便利条件,与三某新材料公司的客户直接交易,违反“竞业条款”,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鑫某化工公司向三某新材料公司支付管理费50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购销合同第八条属于保护客户信息的条款,并非分割市场、限制竞争的垄断条款,也无显失公平,应认定合法有效;在案事实不足以认定鑫某化工公司利用了三某新材料公司客户信息,鑫某化工公司不构成违约。据此驳回三某新材料公司的诉请。三某新材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随着绿色低碳发展理念深入全疆,新疆已连续3年在国家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中取得优秀等次,“绿色”正成为新疆高质量发展的亮丽底色。
福建人芝士(化名)在北京从事兼职陪拍。她的接单时间主要集中在周末或假期,平时每月接两三单,但在毕业季高峰,一个周末能接下四单。
实名签订合同并备案的要求,为租赁关系加上了一把安全锁。过去,由于租赁合同签订不规范、备案不及时,导致一些纠纷发生后,双方权益难以得到有效认定和保护。现在,出租人与承租人必须实名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并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向房产管理部门完成备案。这一举措使得租赁关系更加透明、可追溯,一旦出现问题,相关部门能够迅速介入,依据备案信息进行公正处理,有效减少了因信息不对称而引发的纠纷,保障了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2.“水泥协会横向垄断协议”反垄断行政处罚案【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知行终148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3)京73行初6605号】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水泥协会通过组建微信群、组织聚会及行业会议等方式搭建沟通协调平台,组织并推动当地主要水泥企业就错峰生产、水泥市场情况、水泥销售价格等问题进行多次沟通交流,形成了不要价格竞争、采取保价措施的共识。涉案水泥企业基本都按照在微信群或聚会中商议的涨价时间、涨价幅度统一对水泥价格进行了调整。在涉案水泥企业达成并实施涉案横向垄断协议过程中,水泥协会以“错峰生产、维持水泥价格”为目标,积极主动谋划、组织、协调、推动达成和实施协议,对涉案垄断协议的达成和实施起到主导性作用。因此,应当认定水泥协会违反了反垄断法关于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的规定。被诉处罚决定、被诉复议决定对水泥协会违法行为的认定具有充分的事实依据,确定的罚款金额在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范围内,与水泥协会的违法行为性质、持续时间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符合过罚相当原则。故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了解到该园区实现沪滇双城联动,以南亚东南亚市场为依托,联合打造中老、中越、中缅示范边境经济合作区后,在泰国的田景璨感慨道:“家乡的发展速度令人惊叹。此次参加世界云南同乡联谊大会,深感责任在肩,未来,我会竭尽所能,向泰缅地区侨界及各界友人讲述云南故事、中国故事,希望通过分享抓住发展机遇,实现互惠共融、共建同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