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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经纬9月19日电 据中国民航局网站19日消息,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的重要决策部署,促进空中游览、跳伞飞行服务等低空旅游新业态健康有序发展,优化低空消费环境,民航局近日印发了《空中游览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和《跳伞飞行服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空中游览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共计29条,分为总则、经营服务要求、监督检查和附则四章,重点对企业市场准入条件、空中游览的服务标准、价格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督检查等作出了详细规定,推动提升空中游览服务运营质量和水平。

  中新经纬注意到,《空中游览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不得以体验飞行、体验带飞的名义开展空中游览经营性活动。

  《空中游览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还要求,开展空中游览时,通用航空企业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可根据消费者需求,提供与飞行、游览等相关的拍照、录像等服务,但需明确有关服务标准和价格,并充分尊重乘客消费自主选择权,不得有捆绑销售的行为。

  信息告知及管理要求方面,《空中游览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提出,开展空中游览的通用航空企业在与消费者签订服务合同时,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地履行服务告知义务,确保消费者知晓企业经营服务标准的相关内容,不得以虚假宣传的方式误导消费者。

  以自营销售模式开展空中游览的通用航空企业应当在销售环节将公司资质、投保信息、服务标准等信息以适当的方式告知乘客。

  通用航空企业委托旅行社、OTA平台等代理企业开展空中游览销售业务的,或通过与景区、酒店等包机方签订包机协议开展空中游览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双方签订的销售代理协议或包机协议中明确服务标准信息告知义务归属。信息告知义务由销售代理企业或包机方负责的,通用航空企业应当制定措施,确保销售代理企业或包机方真实、完整、准确地向消费者提供经营服务相关信息。

  鼓励通用航空企业加强对旅行社、OTA平台等销售代理人的管理,并加强与景区、酒店等包机方的协作配合,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开展空中游览的通用航空企业应当如实记录登机游客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信息,相关信息至少保存90日。第十七条 开展空中游览的通用航空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不得泄露、出售、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乘客个人信息。

  《跳伞飞行服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共计20条,分为总则、一般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市场秩序、监督检查和附则五章,重点对跳伞飞行服务的定义、分类、监管职责分工、准入要求、一般要求、安全要求、合同要求、消费者权益保护、不正当竞争行为禁止、监督检查要求等进行详细规定,构建了跳伞飞行服务市场标准化管理框架。

  《跳伞飞行服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针对包机跳伞的通用航空企业,需满足以下要求:(一)取得包含相应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二)至少购买或租赁1架获得标准适航证的航空器;(三)与航空专业人员签订有效劳动合同;(四)应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且保险需在有效期内;(五)制定航空安保方案,采取有效安保措施。

  针对非包机跳伞的通用航空企业,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一)制定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的俱乐部章程;(二)与体育专业人员签订有效劳动合同;(三)配备符合相关规定的器材及设施设备。

  《跳伞飞行服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包机跳伞服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由负责组织跳伞的代理企业承担。非包机跳伞服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由通用航空企业负责。具体内容可在双方协商一致前提下,通过签订合同方式约定。

  民航局指出,两个《暂行办法》的印发,是民航局积极助力低空经济安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既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优化消费环境,同时也有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公平,为低空旅游业态的长期可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中新经纬APP) 【编辑:陈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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