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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9月8日电 据“文旅之声”微信公众号消息,《文化和旅游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整治强迫购物 促进旅游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印发以来,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线索摸排追查,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及时阻断非法利益链、业务链,严厉打击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持续整治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突出问题,切实维护游客合法权益。为进一步震慑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文化和旅游部公布2025年第三批旅游市场强制消费问题典型案例。

  案例一:将购物店包装成景点误导游客,擅自指定购物场所案

  贵州盛世优途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26名游客参加“甄选贵州豪华品质度假5日游”,安排游客前往合同约定的所谓“非遗博物馆”,实际为凯里瑞兴工艺坊(购物店)购物。贵州盛世优途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2025年8月,贵阳市文化和旅游局对贵州盛世优途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经理严某某作出罚没2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法定代表人黄某作出罚没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误导游客及擅自指定购物场所案

  南京市鸿途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通过微信客服先后招徕8批共25名游客参加杭州、苏州、南京等地团队旅游行程时,向游客发送的行程安排中未体现购物店行程,也未告知有购物店。待游客到达后,安排游客参加包含购物行程的旅游活动,与网络宣传内容不符。南京市鸿途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2025年7月,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南京市鸿途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罚没200000元、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法定代表人倪某某作出罚没3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以不实信息误导游客案

  张家界优道旅行社有限公司招徕游客参加江西旅游行程时,发给游客的行程单不包含购物行程,且未告知游客行程中包含购物店。张家界优道旅行社有限公司将游客转交南昌敬壹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接待,游客到达后签订的旅游合同却含有购物店。张家界优道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025年7月,张家界市永定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对张家界优道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罚没1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公司负责人帅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隐瞒购物行程误导游客案

  江西中游文旅有限公司通过某社交平台发布旅游产品,加游客微信后招徕游客参加“江西5日游”行程,未告知游客行程中包含购物店,游客到达后签订的旅游合同却含有购物店。江西中游文旅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025年6月,上饶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对江西中游文旅有限公司作出罚没14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工作人员周某某作出罚款56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虚构“文旅补贴”实际安排与承诺不符案

  卓越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中南分公司通过某社交平台店铺“卓越旅游(港澳专场)”开展旅游产品宣传,以“文旅补贴”为噱头招徕游客参加“港澳4天3晚海洋公园游”,实际住宿、餐饮、购物等安排与宣传内容不符。卓越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中南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025年7月,深圳市龙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卓越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中南分公司作出罚没11979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分公司旅游业务负责人李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非法网络招徕及负团费接待游客案

  蔡某某通过某社交平台账号“江西旅游接待导游某某”发布旅游招徕视频并通过私信获取游客信息,将游客信息通过微信群“某某接粉群”交给钟某某,钟某某将游客信息交给合伙人田某某,田某某向游客推送并介绍“江西5日游”旅游行程安排。田某某与游客商定行程后,将游客信息转交湖南龙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湖南龙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将3名游客转交江西游江南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接待,向江西游江南旅行社有限公司收取“人头费”共2130元,留取450元后,按照70%、20%、10%的比例将“人头费”分发给蔡某某、田某某、钟某某。游客抵达南昌后,江西游江南旅行社有限公司提供的旅游行程与田某某推送的信息明显不符。湖南龙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蔡某某、田某某、钟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25年8月,张家界市永定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对湖南龙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罚没15000元、责令停业整顿5日的行政处罚,对法定代表人赵某某作出罚没1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工作人员张某某作出罚没1000元的行政处罚,对钟某某作出罚没11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田某某作出罚没1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蔡某某作出罚没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非法网络招徕游客收取“人头费”案

  张家界蜀道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某社交平台宣传旅游产品,安排客服与游客添加微信,招徕2名游客参加“九寨沟-黄龙3日游”旅游行程,将游客委托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并向负责组织、接待的旅行社收取“人头费”。张家界蜀道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25年8月,张家界市永定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对张家界蜀道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作出罚没2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法定代表人符某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上海珂璐纳实业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91名游客赴越南芽庄旅游,并将游客转交西双版纳嗨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接待并安排购物,侵害游客合法权益。上海珂璐纳实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25年8月,上海市普陀区文化和旅游局对上海珂璐纳实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没6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法定代表人柳某某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西双版纳嗨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另案处理。

  案例九:负团费接待及导游强迫购物案

  云南众御荇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2名游客参加云南“昆明-大理-丽江6日游”,以800元/人的费用将2名游客全程委托北京恒鹏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接待,费用低于接待成本1200元/人。北京恒鹏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委派导游高某为游客提供昆明、大理段导游服务,高某在大巴车和购物店采取言语威胁手段强迫游客消费。云南众御荇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高某的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2025年4月,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对云南众御荇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2025年7月,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对高某作出吊销导游证的行政处罚。北京恒鹏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另案处理。

  案例十:擅自委托其他旅行社接待及导游强迫购物案

  山河壮美(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云南第一分公司通过某直播平台组织3名游客参加“昆明-大理-丽江-西双版纳10日游”,将游客委托给云南漫天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具体接待。云南漫天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未经3名游客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将3名游客交由云南港嵘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接待。陆某某受云南漫天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为游客提供导游服务,在大巴车上向游客发表“今天早上只干一件事,就是挑翡翠买翡翠……如果这点事都做不了,待会儿我们怎么见人,接下来怎么相处”等言论强迫游客消费。云南漫天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陆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2025年7月,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对云南漫天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2025年8月,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对陆某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以“对赌”模式接待游客及导游强迫购物案

  任您游国际旅行社(云南)有限公司通过先走行程、后支付费用的“对赌”模式接受上游陈某某(另案处理)交客,组织97名游客参加“昆明-大理-丽江6天5晚”旅游行程,通过安排游客购物获取回扣,行程中因游客购物消费未达到预期目标与陈某某发生团款争执,造成游客滞留。任您游国际旅行社(云南)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8月,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对任您游国际旅行社(云南)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工作人员乐某作出罚没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二:导游私自承揽业务及擅自安排购物案

  郭某在未受旅行社委派的情况下为4名游客提供导游服务,带团过程中在普陀山景区擅自安排购物活动。郭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条、《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2025年8月,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郭某作出罚没3000元、暂扣导游证7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三:非法网络招徕游客案

  周某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受旅行社委托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招徕2名游客参加“九寨沟-黄龙3日游”行程,将游客交给旅行社组织、接待并收取旅行社返利。周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25年8月,张家界市永定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对周某作出罚没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四:安排无证人员提供导游服务及擅自安排购物场所案

  彭某、谭某某(均未取得导游证),受贵州领行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为旅游团队提供导游服务。彭某在未与游客协商的情况下,带领游客前往黔康工业园内购物场所购物。贵州领行旅行社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彭某、谭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2025年7月,安顺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对贵州领行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工作人员张某作出罚没3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彭某、谭某某分别作出罚没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五:负团费接待游客及安排购物获取回扣案

  湖南途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通过某社交平台以780元/人的团款招徕4名游客参加“九寨沟-黄龙3日游”行程,并将游客转交给四川省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成华六分社组织、接待,向四川省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成华六分社收取定金、“人头费”等共计4040元。湖南途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7月,张家界市永定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对湖南途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罚没50000元、责令停业整顿30日的行政处罚,对法定代表人覃某作出罚没3000元的行政处罚。

  该案中,四川省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成华六分社组织15名游客参加“九寨沟-黄龙”旅游行程,收取团费共6015元,向网络招徕公司支付“买团费”共8220元,并从行程中安排的购物店获取回扣13706元。四川省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成华六分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2025年8月,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对四川省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成华六分社作出罚没80000元、责令停业整顿30日的行政处罚,对负责人赵某作出罚没4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导游高某某作出罚没3000元、暂扣导游证7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六:非法招徕游客、非法买卖经营资质及向不合格供应商购买服务案

  刘某某在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通过某社交平台以“悦达假期”名义发布旅游线路产品信息,借用菏泽齐鲁旅行社有限公司、山东悦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资质与游客签订包价旅游合同,同时接受济宁市兖州区山水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东营市记忆之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为游客提供旅游接待服务,组织、接待28名游客参加“南京扬州纯玩3日游”旅游活动。行程中因刘某某未支付大巴车司机费用造成游客被“甩团”在高速公路服务区,游客合法权益被侵害。

  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菏泽齐鲁旅行社有限公司、山东悦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济宁市兖州区山水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东营市记忆之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2025年4月,菏泽市文化和旅游局对菏泽齐鲁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罚没11000元、责令停业整顿30日的行政处罚,对工作人员陈某某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2025年7月,日照市东港区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刘某某作出罚没30962元的行政处罚。2025年8月,东营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山东悦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罚没11100元、责令停业整顿30日的行政处罚,对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作出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对东营市记忆之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罚没6700元的行政处罚,对工作人员丁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2025年8月,济宁市兖州区文化和旅游局对济宁市兖州区山水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罚没6400元的行政处罚,对工作人员牛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编辑:张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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