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在互拍经历中发现了一个有趣的现象:互拍小伙伴中,内向型人格(i人)的比例远超预期。她分析认为,外向者(e人)或许能轻松呼朋引伴解决拍照问题,而i人往往因为“开不了口”而止步——既怕被拒绝,也怕勉强朋友后效果不佳。
9月10日电 国务院台办10日举行例行新闻发布会,会上有记者提问:尽管民进党当局一再恐吓阻挠,受邀台湾同胞仍踊跃来京参加抗战胜利80周年纪念活动,并纷纷表达激动振奋之情和身为中国人的自豪。对此有何评论?
在社交平台晒照成风的当下,“出片族”逐渐成为年轻人社交场景中的标签。他们往往在人潮拥挤的街头长时间停留,或在同一背景前反复摆拍,专注于营造朋友圈里的完美画面。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天然樟脑与合成樟脑在用途、质量检测、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对于下游成品药生产企业而言两者可以无差别替代,需求替代性强,涉案三家公司系在国内原料药樟脑市场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优某公司停止生产原料药樟脑后,委托黄某公司为其生产工业级合成樟脑,并约定优某公司协助黄某公司开拓原料药樟脑市场,扩大市场占有率,双方还将工业级合成樟脑的委托加工条件与原料药樟脑的市场价格挂钩,可以认定黄某公司与优某公司达成并实施了分割销售市场、固定商品价格的横向垄断协议。此外,涉案三家公司还通过会面、微信、电话等行为,将彼此协商的价格作为向成品药生产企业的报价基础,使下游企业接受经过协商干预的价格,可以认定涉案三家公司达成并实施了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横向垄断协议。黄某公司、优某公司实施分割销售市场、固定商品价格的行为与涉案三家公司实施价格协同行为存在重叠,消除价格竞争的反竞争效果叠加,严重损害下游成品药生产企业及终端消费者的利益。黄某公司从垄断行为中受益明显,且在某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过程中,黄某公司曾多次出现拖延调查程序和不真实陈述的情况,某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5%的罚款,在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范围内,罚款比例与黄某公司实施的垄断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以及配合调查情况等裁量因素相适应,符合过罚相当原则。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被诉行政复议决定对黄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行为的认定并无不当,确定的罚款比例合法适当。故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反垄断执法司法在原料药行业的重要实践,也是人民法院依法监督和支持反垄断行政执法,共同维护原料药市场公平竞争的典型案例。本案裁判对明晰原料药相关商品市场界定,规范原料药企业市场竞争行为,降低下游成品药生产成本,保障基本民生具有积极意义。
但随着税收征管能力不断强化,税收征收率不断提高,企业实际税负正在逐步接近名义税负,在当前经济形势下,企业痛感会更明显,一些企业如果不能承担可能会选择停业,这不仅影响就业,更会对宏观经济运行带来负面影响。
这种执念往往给同行者带来不小压力:拍不好就要一拍再拍,不仅打乱了行程,也让气氛变得紧张。久而久之,出片族式的拍照不再是旅行的点缀,反而像一场“摄影考核”,让友谊在抱怨与不满中埋下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