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申请人与第三人是否构成相互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包括“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但该条款中“办理投标事宜”特指在具体投标项目中实施的专属行为,涵盖领取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材料、踏勘现场、出席开标会等直接参与投标流程的事项。因此,认定串通投标行为需结合投标人是否存在上述某一行为、投标文件内容是否雷同、投标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相关情况综合判断。该案中,两公司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的注册行为发生远早于案涉项目启动,该注册属于获取不特定项目投标资格的通用准入程序,既非针对案涉项目的专属行为,也不构成直接办理投标事宜的实质环节,实践中注册信息相同可能系多种原因造成,如公司员工离职后入职其他公司、代理注册等。综上,被申请人仅以双方注册账号留存的联系人相同这一事实便认定串通投标并作出处罚,属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行政复议机关据此依法撤销了案涉《行政处罚决定》。该案办结后,行政复议机构进一步指导被申请人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推动被申请人自行纠正与该案情况类似的行政复议案件20余件,使企业避免经济损失100余万元,案涉企业均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
打好秋粮生产保卫战,首在“防”字,以科学防控筑牢丰收防线。近年来,极端天气多发频发,夏季高温干旱、台风暴雨交替出现,给秋粮生长带来不确定性;水稻“两迁”害虫、玉米大斑病、大豆根腐病等病虫害也存在多发风险,防控形势严峻。各地须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理念,将防灾减灾关口前移。一方面,强化监测预警“千里眼”作用,依托气象监测站、病虫害测报点,结合卫星遥感、无人机巡查等技术手段,实时跟踪墒情、苗情、虫情变化,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和防控指南,让农户“早知晓、早准备、早应对”。另一方面,推广绿色防控“组合拳”,在东北玉米主产区,推广赤眼蜂防治玉米螟等生物防治技术;在南方水稻产区,应用性诱剂、杀虫灯等物理防治手段,减少化学农药使用,既守护秋粮生产安全,也呵护生态环境。同时,提前储备防汛抗旱物资,检修灌溉设备,确保在干旱时能“引水润田”,在洪涝时可“排水防涝”,最大限度降低灾害损失。
2024年4月24日,陕西省检察院与省社保局、省医保局、省通管局开展磋商,并邀请陕西省残联参加。各方围绕相关部门的职责、公益损害性和违法性,明确了整改方向。省社保局、省医保局作为相关App的管理单位,对App的无障碍改造负有主体责任;省通管局配合App管理单位针对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年底前逐步整改确保符合国家信息无障碍标准。
李瀚明表示,乌鲁木齐机场的国际航线虽然多,但不强。比如国际航班量占比较少,国际航班密度不够,国际航线集中在中亚、西亚。香港航线实际上是乌鲁木齐唯一一条向东直飞的国际和地区航线。
城市中,哈尔滨、太原、西安最高气温都会降至20℃或以下,为今年下半年来首次;哈尔滨、长春、沈阳等地最低气温会首次降至10℃或以下,较常年同期明显偏低,大家请适时添衣,谨防感冒。
公器私用,将地质调查、矿产开发等权力作为敛财纳贿的工具,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项目承揽、矿权审批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是否需要继续履行会议纪要确定的产能置换职责。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对某机械公司生产经营现状实地调查查明,某机械公司因为信赖人民政府会议纪要,已经开展了一系列的产能置换工作,继续从事原来的生产已不可能,而企业转产升级更有利于其经营发展。人民法院遂向行政机关发出协调化解建议函,指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违法性与可能败诉的不利后果,明确协调化解的理由和化解方案。经联动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一致意见:由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对某机械公司的老旧设备处理及产业升级提供政策指导和支持,某机械公司主动向人民法院撤回起诉。截至2024年1月,和解协议内容已履行完毕,某机械公司顺利转产。
自2006年起,作为参与浙江“山海协作”工程的两个民主党派之一,民进浙江省委会发挥教育、文化、医卫等人才优势,组织开展了各类帮扶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