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演唱会带火一座城”已成定律,外地观演人群大多会在当地产生交通及住宿开销,并且会借着观演的机会在当地游玩。除门票外,年轻人在演唱会的其他开销还包括服装、应援物和拍照设备等。不同年龄段的花销也各有不同,年龄越大,相应的花销越少,但更愿意在拍摄设备上投入大价钱。
2024年12月11日,泰州市检察院向市住建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处理市图审中心无障碍设施设计审查不到位问题。
随着指引的出台,“签完竞业协议面临全行业封杀”的现象有望得到遏制。新规回应了现实中存在的诸多乱象,为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划出了更清晰的边界,也为人才的合理流动和公平竞争提供了制度保障。
中央要求谋划新一轮财税改革,税制改革是重头戏,未来增值税、消费税、个税等主要税种还将有进一步改革举措。笔者呼吁,在税收征管不断强化的同时,为促进企业、个人实际税负维持在合理水平,未来税制改革应当统筹考虑降低名义税率。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申请人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以及违约金计算是否合理。通过举行听证会、实地勘察建设项目、召开案件集体讨论会等方式,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参照闲置土地处置中以宗地为单位对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理的惯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履行监督管理也应以宗地为单位。该案中,A地块与B地块为两宗独立用地,出让前单独确定评估价,出让后项目分期报批建设,理应按不同宗地分别监督合同履行情况。B地块商业综合体项目的宗地价款仅占出让合同总价的20%,被申请人却按照两地块出让总价计算违约金,明显不当。此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属地政府因落实新规要求申请人修改规划,导致B地块商业综合体项目施工许可办理滞后,被申请人直接认定商业综合体项目因申请人自身原因逾期竣工,显失公平。据此,行政复议机构向被申请人指出案涉决定存在问题,促使被申请人自行纠错,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打好秋粮生产保卫战,首在“防”字,以科学防控筑牢丰收防线。近年来,极端天气多发频发,夏季高温干旱、台风暴雨交替出现,给秋粮生长带来不确定性;水稻“两迁”害虫、玉米大斑病、大豆根腐病等病虫害也存在多发风险,防控形势严峻。各地须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理念,将防灾减灾关口前移。一方面,强化监测预警“千里眼”作用,依托气象监测站、病虫害测报点,结合卫星遥感、无人机巡查等技术手段,实时跟踪墒情、苗情、虫情变化,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和防控指南,让农户“早知晓、早准备、早应对”。另一方面,推广绿色防控“组合拳”,在东北玉米主产区,推广赤眼蜂防治玉米螟等生物防治技术;在南方水稻产区,应用性诱剂、杀虫灯等物理防治手段,减少化学农药使用,既守护秋粮生产安全,也呵护生态环境。同时,提前储备防汛抗旱物资,检修灌溉设备,确保在干旱时能“引水润田”,在洪涝时可“排水防涝”,最大限度降低灾害损失。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申请人与第三人是否构成相互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包括“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但该条款中“办理投标事宜”特指在具体投标项目中实施的专属行为,涵盖领取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材料、踏勘现场、出席开标会等直接参与投标流程的事项。因此,认定串通投标行为需结合投标人是否存在上述某一行为、投标文件内容是否雷同、投标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相关情况综合判断。该案中,两公司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的注册行为发生远早于案涉项目启动,该注册属于获取不特定项目投标资格的通用准入程序,既非针对案涉项目的专属行为,也不构成直接办理投标事宜的实质环节,实践中注册信息相同可能系多种原因造成,如公司员工离职后入职其他公司、代理注册等。综上,被申请人仅以双方注册账号留存的联系人相同这一事实便认定串通投标并作出处罚,属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行政复议机关据此依法撤销了案涉《行政处罚决定》。该案办结后,行政复议机构进一步指导被申请人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推动被申请人自行纠正与该案情况类似的行政复议案件20余件,使企业避免经济损失100余万元,案涉企业均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