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意义】本案是横向垄断协议损害赔偿典型案件。本案裁判明确了在横向垄断协议实施期间与垄断协议实施者签订合同的经营者的损失推定,同时明确了横向垄断协议实施者主张价格上涨存在非垄断因素时的举证责任及法律后果,减轻了横向垄断协议纠纷中原告的举证负担和证明难度,对切实维护垄断行为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9月9日,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工信部部长李乐成用六个“更加”概括“十四五”以来新型工业化走深走实、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压舱石”作用更加凸显、创新动能更加澎湃、产业结构更加优化、数智化应用更加普及、产业基础更加牢固、专精特新“金字招牌”更加闪亮。“十四五”期间,中国工业发展从“有没有”向“好不好”迈进,攀高向优、“新”潮澎湃。
陈斌华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敌后战场和国民党领导的正面战场相互配合、夹击敌人,构成共同抗击日本侵略的战略态势。统计数据显示,1931年9月至1945年9月,东北抗日军民歼灭日军17万余人,八路军、新四军和华南抗日游击队歼灭日军52.7万余人,沉重打击日寇,提振抗战信心。广大的敌后战场抗击着60%的侵华日军,逐渐成为主战场,挫败了日本法西斯快速灭亡中国、殖民奴役中华民族的狂妄图谋,为赢得抗日战争伟大胜利作出了重要贡献。
值得强调的是,司法裁判过程中,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是只看双方有没有签合同或是所签合同的名称,也不是只看在不在试用期、工资由个人发放还是单位发放等表面现象,而是关键看三个因素: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工作的组成部分。如果该员工与公司之间符合前述判断劳动关系的三个因素,即便劳动者处于试用期,或是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又或者劳动者是被公司中的个人雇佣,也仍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之际,世界各地的人们以不同方式纪念历史,和平的种子在海外华侨华人青少年的心中生根发芽。华裔青少年们正用他们独特的方式,为“铭记历史、守护和平”贡献新生代响亮“侨”音。
“常常想起父亲指向远方,那里是我亲爱的家乡……”9日,华侨华人代表走进昆明市晋宁区牛恋村,看着滇池美景,缅甸华人寸得俊情不自禁哼唱起自己的原创歌曲《中国我爱你》。
坚持因地制宜、科学抗旱,河库灌区及时开闸放水,增加流量,采取疏通渠道、维修涵闸等措施,做到远送多浇、有水可浇;引黄灌区根据抗旱需水情况,及时开闸放水,争取多引黄河水;平原灌区发挥机电井作用,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机井通电,并组织投入各类排灌机械179.4万台,努力增加抗旱播种面积。丘陵岗区利用坑、塘、堰、坝等小型水利工程组织抗旱播种。夏播以来,全省累计抗旱浇水7977.3万亩次,播种进度与常年相当。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五建公司与混凝土公司之间的购销合同、补充协议系在混凝土公司与江某公司实施横向垄断协议期间签订并依约履行完毕,并非在正常、公平市场竞争条件下签订和履行,五建公司承受的商砼单价上涨,正是混凝土公司实施垄断协议的结果,可以合理推定五建公司因混凝土公司实施垄断协议受到损失。关于赔偿损失数额,本案难以获得相关市场中商砼的市场竞争价格或者可替代商品的市场竞争价格,同时也没有证据显示在被诉横向垄断协议行为实施前或实施后混凝土公司存在与交易相对方通过自由市场竞争而形成的商砼价格。混凝土公司与五建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的商砼价格均属混凝土公司实施横向垄断协议的“固定价格”,鉴于五建公司仅就补充协议与购销合同约定的商砼单价差额主张损失,一审法院认定混凝土公司被诉横向垄断行为给五建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至少不低于以补充协议与购销合同约定的商砼单价差值90元/立方米乘以五建公司采购商砼总量5192.5立方米得到的价差总额即467325元,并无不当。混凝土公司主张商砼价格上涨全部或者部分系原材料成本上涨等非垄断因素所致,应举证证明该非垄断因素存在,或垄断因素与非垄断因素同时存在,并合理区分垄断因素与非垄断因素对该交易价格的影响程度,否则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混凝土公司未对此进行举证,亦未区分说明垄断因素与非垄断因素的影响程度,一审法院以交易商品单价上涨幅度计算被诉横向垄断行为给五建公司造成的损失,亦无不当。故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