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报修
有问题 必受理
服务流程
拨打电话
线上联系客服
信息加密
安排师傅
最快30分钟
快速响应
上门服务
安心保障

福克斯燃气灶专业维护热线

发布时间:


福克斯燃气灶厂家总部售后维修预约电话

















福克斯燃气灶专业维护热线:(1)400-1865-909
















福克斯燃气灶维修电话售后客服:(2)400-1865-909
















福克斯燃气灶售后服务客服热线电话今日客服热线
















福克斯燃气灶维修服务家电以旧换新服务,环保又实惠:推出家电以旧换新服务,鼓励客户将旧家电交给我们进行环保处理,并享受新家电的优惠折扣,实现环保与实惠的双赢。




























极速上门服务,30分钟内响应,高效解决您的问题。
















福克斯燃气灶400统一客服服务热线
















福克斯燃气灶全国售后服务电话是多少:
















南京市建邺区、西双版纳勐海县、滨州市博兴县、安庆市宿松县、咸阳市乾县、牡丹江市海林市、成都市彭州市
















海西蒙古族都兰县、吕梁市柳林县、延安市志丹县、武汉市武昌区、临夏东乡族自治县、广西贵港市桂平市、运城市河津市
















肇庆市端州区、玉溪市易门县、楚雄大姚县、韶关市浈江区、随州市曾都区、松原市宁江区、嘉峪关市文殊镇、哈尔滨市道里区、驻马店市正阳县、淮北市相山区
















达州市通川区、黔南罗甸县、台州市温岭市、焦作市马村区、玉树曲麻莱县、海东市乐都区、广西桂林市灵川县  江门市开平市、梅州市平远县、济南市天桥区、衢州市柯城区、宁德市福安市、西安市高陵区
















乐山市市中区、哈尔滨市通河县、运城市绛县、东莞市望牛墩镇、东莞市石排镇、武威市古浪县、琼海市塔洋镇、滨州市邹平市、朝阳市双塔区、济南市商河县
















北京市海淀区、六盘水市盘州市、黔南瓮安县、昭通市绥江县、七台河市茄子河区
















儋州市和庆镇、乐东黎族自治县莺歌海镇、鹤岗市向阳区、临高县和舍镇、赣州市章贡区、滁州市南谯区、德州市禹城市、琼海市龙江镇




榆林市神木市、菏泽市成武县、忻州市定襄县、九江市共青城市、丽水市云和县  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漯河市召陵区、咸宁市崇阳县、湘潭市湘潭县、广西南宁市宾阳县、齐齐哈尔市依安县、南充市南部县、南昌市新建区
















文昌市公坡镇、阜阳市界首市、驻马店市新蔡县、孝感市孝昌县、菏泽市牡丹区




平顶山市石龙区、陵水黎族自治县提蒙乡、海南兴海县、甘孜色达县、济宁市鱼台县、广西桂林市叠彩区、荆州市沙市区、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内江市市中区、晋中市介休市、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信阳市新县、晋中市左权县
















潍坊市寒亭区、果洛玛多县、安阳市滑县、马鞍山市花山区、焦作市孟州市、乐东黎族自治县大安镇、广西南宁市宾阳县、商丘市虞城县
















内江市东兴区、西双版纳景洪市、荆门市掇刀区、郴州市桂阳县、宁德市柘荣县、合肥市肥西县、宝鸡市千阳县、儋州市新州镇、孝感市孝昌县、儋州市海头镇

  中新网6月30日电 据商务部网站消息,6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发布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其中提到,境外投资者以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符合条件的,可按照投资额的10%抵免境外投资者当年的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准予向以后结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税收协定中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适用税率低于10%的,按照协定税率执行。

  原文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2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境外投资者以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符合条件的,可按照投资额的10%抵免境外投资者当年的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准予向以后结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税收协定中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适用税率低于10%的,按照协定税率执行。

  二、本公告所称境外投资者以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二)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境内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是指:

  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

  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境外投资者采取上述投资方式所投资的居民企业统称为被投资企业。

  (三)在境外投资者境内再投资期限内,被投资企业从事的产业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所列的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四)境外投资者境内再投资需连续持有至少5年(60个月)以上。

  (五)境外投资者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境外投资者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的利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

  三、本公告所称境外投资者可抵免的应纳税额,是指境外投资者从利润分配企业自利润分配再投资之日以后取得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四、符合本公告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应按照税收管理要求向利润分配企业提供其符合政策条件的资料。利润分配企业根据境外投资者提供的资料可暂不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扣缴该再投资利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在向境外投资者支付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减境外投资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五、境外投资者在投资满5年(60个月)后收回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全部或部分直接投资的,其收回投资对应的境内居民企业分配利润,应在收回投资后7日内向利润分配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再投资税收抵免结转余额可抵减其应纳税款。

  境外投资者在投资不满5年(60个月)时收回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全部或部分直接投资的,其收回投资对应的境内居民企业分配利润视为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条件,境外投资者除按前款规定补缴递延的税款外,还应按比例减少境外投资者可享受的税收抵免额度。如境外投资者已使用税收抵免额度超过调整后抵免额度的,境外投资者应在收回投资后7日内补缴超出部分税款。

  境外投资者收回的直接投资中包含已享受和未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直接投资的,视为先行处置已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投资。

  六、符合本公告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应通过被投资企业经由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外商投资综合管理应用)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境外投资者名称、国别,被投资企业与利润分配企业名称及所在地,再投资时间、行业领域和金额等信息及相关凭证。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相关信息进行比对核实,并提交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确认符合条件后,向被投资企业出具包含上述信息的带有全国唯一编码的《利润再投资情况表》等材料。被投资企业将相关材料提交境外投资者。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汇总上述信息后,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并向商务部报告。

  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境外投资者收回投资,应通过被投资企业经由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外商投资综合管理应用)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境外投资者名称、国别,被投资企业与利润分配企业名称及所在地,收回投资的时间、行业领域和金额等信息。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相关信息进行比对核实,并提交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确认。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汇总上述信息后,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并向商务部报告。

  七、境外投资者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抵免政策后,被投资企业发生重组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并已按照特殊性重组进行税务处理的,可继续享受税收抵免政策。

  八、各级商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加强对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再投资的跟踪管理,对于境外投资者已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抵免政策但在后续管理中发现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及时向税务部门反馈相关情况,并配合税务部门追缴税款,税款延迟缴纳期限自享受税收抵免政策之日起计算。

  九、本公告所称“境外投资者”,是指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本公告所称“中国境内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居民企业。

  十、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8年12月31日。境外投资者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抵免政策在2028年12月31日后仍有抵免余额的,可继续享受至抵免余额为零为止。境外投资者在2025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发生的符合本公告条件的投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申请追补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相应税收抵免额度可用于抵减本公告发布之日后产生的符合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应纳税额;2025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投资不得追溯享受。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2025年6月27日 【编辑:张燕玲】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