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平台全力推进数据归集治理,目前已集成1500余项城市体征指标,打通公安、交管、城管、应急等14个市直部门、16个区专业指挥信息系统,全面汇聚城市运行动态感知数据,加速成为协调各方、推动建设智慧城市“一网统管”的重要抓手,为超大城市治理提供更高效智能的决策支撑。
《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和报警求助、消防应急、交通事故、医疗急救等紧急呼叫系统,应当逐步具备语言、大字、盲文、一键呼叫等无障碍功能。检察机关坚持“小切口,大作为”,聚焦听力、言语残疾人医疗急救无障碍呼救功能的迫切需求,以检察公益诉讼推动行政机关、残联组织协同履职,加大资金投入和技术保障,在全国率先实现省、市、县三级医疗急救无障碍呼救功能全覆盖,让检察公益诉讼和协同治理的成果更广泛惠及残疾人、老年人等特定群体。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申请人与第三人是否构成相互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包括“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但该条款中“办理投标事宜”特指在具体投标项目中实施的专属行为,涵盖领取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材料、踏勘现场、出席开标会等直接参与投标流程的事项。因此,认定串通投标行为需结合投标人是否存在上述某一行为、投标文件内容是否雷同、投标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相关情况综合判断。该案中,两公司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的注册行为发生远早于案涉项目启动,该注册属于获取不特定项目投标资格的通用准入程序,既非针对案涉项目的专属行为,也不构成直接办理投标事宜的实质环节,实践中注册信息相同可能系多种原因造成,如公司员工离职后入职其他公司、代理注册等。综上,被申请人仅以双方注册账号留存的联系人相同这一事实便认定串通投标并作出处罚,属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行政复议机关据此依法撤销了案涉《行政处罚决定》。该案办结后,行政复议机构进一步指导被申请人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推动被申请人自行纠正与该案情况类似的行政复议案件20余件,使企业避免经济损失100余万元,案涉企业均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
2025年以来,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秉持原生态发展模式,对鹞子寨景区的原有基础游览设施进行修复完善和提质升级。如今,走进鹞子寨,蜿蜒曲折的游步道穿梭于奇峰异石与茂密森林之间,让人们在徒步过程中充分领略大自然的鬼斧神工;丰富多样的动植物资源、世界罕见的张家界地貌,则为广大游客提供了绝佳的户外课堂和别具一格的旅游体验。
眼下,黑龙江秋收工作陆续启动。农田里,新型智能农机开足马力穿梭忙碌。“十四五”期间,黑龙江国家粮食安全“压舱石”作用进一步夯实,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超过70%,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稳定在99%以上,助力粮食总产量突破1600亿斤,创历史新高。
为进一步排查全市新、改、扩建公共场所建设项目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中是否存在类似情形,泰州市检察院对全市重点公共场所建设项目进行走访,发现泰州市海陵区全民健身中心等5个项目无障碍设施建设不到位的问题。2024年8月22日,泰州市检察院以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立案调查。泰州市检察院从市城建档案馆和市图审中心调取2022年以来公共场所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100余份,并聘请一级注册建筑师为“益心为公”志愿者,协助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参与实地踏勘调查、出具专家意见。经调查查明:泰州市海陵区全民健身中心等5个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在设计时存在无障碍门、通行流线设计缺失、未设置无障碍卫生间等11处问题,不符合《通用规范》相关要求,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市图审中心未依法对无障碍设施设计内容进行审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以下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相关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三定”方案,市图审中心为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直属单位泰州市城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工管中心)的内设机构,市住建局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某矿业公司取得原贵州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20年12月。在申请案涉采矿许可证过程中,某县人民政府曾向原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去函表示,案涉铁矿采矿权矿区范围不在禁采、禁建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第二十条的规定。2020年10月28日,某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告知某矿业公司,其采矿区范围与调整后的某二级提灌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叠。某矿业公司因采矿区与水源保护区重叠,不能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手续,请求某县人民政府解决。2021年3月,某矿业公司在某县人民政府的要求下,积极履行案涉铁矿的复垦复绿工作并验收合格。因涉及补偿事宜,根据某县人民政府安排,某县自然资源局于同年12月委托评估公司对该矿业公司持有的案涉铁矿采矿权及矿山申报资产进行评估。该评估报告载明:案涉铁矿采矿权评估价值为563.70万元,矿山申报资产评估价值为527.79万元。某矿业公司请求某县人民政府补偿1091.49万元,某县人民政府长期未予答复。某矿业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某县人民政府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