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商品数据是淘某公司、天某公司投入大量成本合法收集、加工而成的稀缺性数据资源,能为两公司带来经营收益和竞争优势,两公司对商品数据集合享有合法权益。某枫公司、某陶公司未经授权,提供搬家软件供用户抓取淘某、天某平台海量商品数据至其他电商平台开店,再利用淘某、天某平台完成订单,增加了淘某公司、天某公司的运营成本,直接削弱、分化了淘某、天某平台及平台商家应有的市场关注度,侵夺了其潜在的交易机会和利益,造成被其他电商平台实质性替代的后果,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网安大楼的一间会议室里,芯片设计行业的校友正与百余位在校同学热烈对谈,“芯片工程师日常要处理哪些核心工作?想入行得提前打磨哪些专业能力?求职时容易踩哪些坑?”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詹奉珍介绍,这是学校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联合丁香书院打造的“青春访谈,共话职途”系列圆桌生涯人物访谈活动,为精准对接学生对技术岗位的认知需求,活动专门设置算法工程师、产品运营等专场,邀请企业、科研院所的校友返校,全程由学生主导策划流程,老师从旁提供指导,还提前面向全校征集“最想向学长请教的问题”。现场,学生化身“采访记者”发起提问,并预留自由交流环节,常有学生在活动结束后仍围着校友追问细节。詹奉珍笑着说:“每场活动都座无虚席,这种‘身边人讲实战经验’的形式,比单纯说教更能帮学生找准方向。”
《志愿军》三部曲由陈凯歌执导,全景式、多维度讲述了“立国之战”的经过,以空前的叙事规模和制作诚意,打造属于中国人自己的英雄史诗。第一部《志愿军:雄兵出击》夺得2023年国庆档口碑冠军,有力回答了“为何而战”的提问;第二部《志愿军:存亡之战》赢得2024年战争片观影人次第一,展现“以战止战”的血拼历程;第三部《志愿军:浴血和平》则在“边打边谈”的复杂较量中彰显了中华儿女的信念和气魄,作为最终章,从更高格局和维度回顾这场战争,以匠心诠释和平之不易,以“不忘”致敬英雄之不朽。电影1:1复刻来凤庄场景,超6万页文件营造书山文海之势;匠心再现家喻户晓的上甘岭作战名场面,一上午布置的炸点在一镜中炸光,毒气弹特效妆精确到血管的凸起……无论是大场面抑或是小细节,均展现极高的工业水准与专业态度。三年三部曲,系列最终章。这场“立国之战”打了近三年,《志愿军》系列也实实在在地与观众相伴了三年,在银幕内外,形成了一场特别的精神互文。
眼下白露节气已经到来,常年此时,北方秋季越来越有存在感。总体来看,今年北方入秋进程小幅偏晚,秋季前沿主要位于华北中部到东北南部一带。城市中,哈尔滨今起三天最高气温仅有22℃,今明两天最低气温还可能连创立秋后新低,秋凉感逐渐加重,公众需及时添衣保暖。
张爱玲以一种幻灭的视角,将家庭内部最真实也最不堪的血淋淋的人性斗争——无论是父权制家庭中父亲的暴力,多子家庭中姐弟间的龃龉,母职与女性解放之中母女间的拉扯——赤裸裸地在我们眼前展现。她如潘多拉一般揭开了魔盒,用冰冷、极致、艳丽而又克制的文字,写下了一切。我们与她笔下那些作恶的亲戚、被迫害的众生之间,那层看似遥远的距离,不过是一种幻觉。我们一开始以为自己是读者,在审视张爱玲的故事。宏大的时代背景、过于强烈的戏剧冲突似乎拉远了与真实的、当下的生活的距离,然而张爱玲所写的从不是具体的人或事。她将自己的家族,她所见、她所闻,最终缓缓地拼成一幅文学拼图。她是在用自己家族的砖瓦,构建了一面映照出我们所有人的镜子,并借此书写出了那个真正令人胆战心惊的不祥的征兆——那便是长久以来,被温情脉脉的道德叙事所覆盖的、最真实的东西。
但随着税收征管能力不断强化,税收征收率不断提高,企业实际税负正在逐步接近名义税负,在当前经济形势下,企业痛感会更明显,一些企业如果不能承担可能会选择停业,这不仅影响就业,更会对宏观经济运行带来负面影响。
【基本案情】华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某公司)享有核定使用于第9类手机等商品上的“华某”等四项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华某”等商标被生效判决认定为手机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华某”字号构成“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衢州市大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某公司)、张某(大某公司原一人股东及原法定代表人)在未取得华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其控制的多个抖音账号,制作发布大量带有涉案商标及标识的短视频作为直播主要流量入口,在不当引流后通过装修与华某公司线下实体店高度相似的直播间作为直播带货的固定背景,并通过直播间贴片、主播着装、语言和行为、产品摆放等方式使用涉案商标及标识,销售纽某等品牌的数码产品,赚取带货佣金。华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大某公司、张某等停止侵害涉案商标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10万元。一审审理期间,大某公司将注册资本由100万元减资为1万元并变更法定代表人,张某将其持有的大某公司100%股权转让给案外人。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大某公司、张某共同侵害了华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以其侵权期间带货佣金获利为基数适用3倍惩罚性赔偿,判决赔偿华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10万元。大某公司、张某均不服,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