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生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判别力较弱、维权意识相对淡薄、维权能力不足,即使购买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三无食品”也不能准确判别,甚至没有判别的意识,成为食品安全问题的“易受害群体”。个别商家利用中小学生认知能力不足、维权意识薄弱的特点,将超过保质期食品等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在校园周边出售,损害广大中小学生的身体健康。本案系学生家长购买食品后发现过期索赔被拒才提起诉讼,虽然学生家长只购买了4元零食,但审理法院依照惩罚性赔偿金最低为1000元的规定,判决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让违法经营者得不偿失。该判决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惩治作用,提高违法成本,有力震慑在校园周边向学生出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等违法行为,有利于营造学生安全、家长放心的消费环境。
(一)加强对致伤成因的实质审查,准确辨别认定造作伤。准确判断致伤成因是高质效办理伤害类案件的必然要求,是影响罪与非罪、避免冤假错案的重要方面。要注重在对供述、证言、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全面审查的基础上,加强对疑点问题的实质审查,通过审查就医及时性、成伤机制等甄别造作伤,通过自行补充侦查等方式夯实证据体系。
服务贸易的健康发展始终与创新驱动紧密相连。本届服贸会以“数智领航,服贸焕新”为主题,准确把握了全球服务贸易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的发展趋势。本届服贸会突出五大特色:国际参与、科技赋能、权威发布、服务品牌和互动体验。展会更加注重科技化、智能化应用,重点展示新技术应用场景、解决方案和产品背后的附加服务。这体现了服务贸易发展的新趋势,也为服务贸易的创新发展提供了新路径。
(一)加强伤情鉴定意见审查,发现存在疑点。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经审查现场监控视频、伤情照片和刘某甲住院治疗情况发现,刘某甲受伤严重,其因受伤导致流血不止、意识模糊、四肢厥冷,就诊时收缩压为75/50mmHg,脉搏为110次/分,经医院抢救,给予吸氧、心电监护、升压、补充血容量及输血等对症支持治疗,先后两次输血2400毫升。但集安市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载明,“刘某甲损伤致失血性休克,鉴定为轻伤二级;右胸壁穿透创,鉴定为轻伤二级;血气胸,鉴定为轻伤二级;左颈肩膝创口瘢痕长度累计7.6cm,鉴定为轻微伤”,鉴定认为刘某甲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对鉴定意见进一步审查发现,关于失血性休克,鉴定意见论证部分仅载明,“刘某甲损伤致失血性休克,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2.4f之规定,鉴定为轻伤二级”,经查5.12.4f规定,内容为各种损伤引起休克(轻度),属轻伤二级。鉴定意见未进一步释明认定轻度休克的依据,亦未对伤情符合轻度休克进行具体论证。因此,鉴定意见得出轻伤二级的结论依据不充分,缺少必要的论证分析。
(二)听取专业意见,启动重新鉴定。为准确认定被害人伤情程度,集安市检察院商请通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部门予以支持。经研究认为,集安市某司法鉴定中心对于刘某甲的伤情鉴定意见不准确,鉴定意见中缺少论证分析,且鉴定意见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存在矛盾。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制发《退回补充侦查提纲》,要求进一步查明被害人病历资料具体数据情况,对刘某甲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准确认定失血性休克分度情况。经通化市某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认为刘某甲休克分度已达中度以上,认定刘某甲失血性休克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血气胸伴左肺萎陷30%以上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胸壁穿透创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体表刀刺伤瘢痕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经依法重新鉴定,鉴定意见将一处轻伤二级更正为重伤二级,一处轻伤二级更正为轻伤一级,并载明了认定损伤结论的依据,对伤情和损伤结论间的关联性进行综合论证分析,其结论符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检察机关予以认可。据此,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向法院提起公诉。
(三)纠正一审量刑明显不当,依法提出抗诉。针对一审判决中未准确认定刘某甲的作案动机及犯罪手段,未全面评价造成的伤害后果,罪责刑不相适应的问题,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强化审判监督。通过补侦证实药物致被害人身体、精神等损害后果切实存在且不断加剧,并就刘某甲实施的恐吓、胁迫、殴打、控制行为,充分论证其主观恶性大、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检察机关抗诉理由被二审判决全面采纳。
内乱特检组于7月10日申请拘留令,再度将尹锡悦拘留;金建希特检组则在8月12日成功将金建希拘捕。随着相关调查快速推进,曾因“12·3”紧急戒严而陷入震动的韩国民心逐渐趋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