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许可是经营主体进入特定行业、开展相关业务的“准入凭证”,是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通行证”,关乎企业的存续与发展。民营经济促进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在制定、实施资质许可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时,应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该案中,行政复议机构认定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等文书未依法送达,侵犯企业知情权、陈述申辩权,案涉撤回资质行为存在重大程序违法,这一判定明确了行政机关必须依法保障企业程序权利,不能因程序疏漏剥夺企业整改机会,充分体现了民营经济促进法规定的平等保护原则。行政复议机构未局限于“就案办案”,而是通过面对面沟通、政策释明、推动自我纠错等方式,既纠正了违法的行政行为,又指导103家企业通过整改满足许可条件,实现了“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同时,行政复议机构进一步制发行政复议风险提示函、意见书,督促被申请人健全许可工作规范、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推动建立许可申报咨询热线、编制申报指引等长效机制,从源头上规范涉企审批与监管,实现了从“纠正一个案件”到“规范一类行为”的治理升级。
“对海外客户来讲,中国产电动车维护是影响其购买的重要因素之一。目前,我们正建立售后服务网络,以期在偏远山村也能做好售后服务,这是拓展客源、留住客户的关键一步。”沈瑜补充道。
针对客流密集的大型港口码头无障碍设施未达到工程建设标准、影响众多特定群体出行安全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召开专家论证会、磋商、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全面履职,开展系统治理,切实保障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出行安全。
“法无授权不可为”是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恪守的基本准则,行政机关开展行政备案必须严格依法,不能随意创设条件或程序,不得减损经营主体权利或者增加经营主体义务。民营经济促进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坚持依法行政,在开展执法活动时应当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对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该案中,行政复议机构在行政复议调解会上聚焦争议焦点,明确指出行政机关要求“先处罚再备案”实质属于违法增设备案条件,通过行政复议内部监督推动相关部门自行纠正违法行为,取消了企业竣工验收备案的不必要限制。同时,行政复议机构将符合受理条件的信访事项纳入法定复议渠道,使这一持续多年的信访问题得以依法化解,不仅高效解决了企业困境,更为推动信访工作法治化、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优势破解信访难题提供了可复制的实践经验。
布局结构不断优化,6组10家企业实施战略性重组,9家新的中央企业组建成立,邮轮运营等领域的专业化整合扎实开展,有效提高了国有资本的配置和运行效率。管理运营机制持续健全,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完善,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更加制度化规范化,董事会建设加快推进,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全面推行。国资监管更加有力,“一企一策”考核全面实施,出台相关措施有效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智能化穿透式监管不断强化,国资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进一步增强。
划底线:AIT与赖清德的“勾结”正将台湾推向战争边缘。而对执迷不悟的赖清德而言,其“倚美谋独”言行正在将台湾推向深渊,玩火者必自焚;而林佳龙这种甘当“台独”马前卒、出卖中华民族利益的“台独”分子,也一定会受到历史最严厉的审判!
打好秋粮生产保卫战,首在“防”字,以科学防控筑牢丰收防线。近年来,极端天气多发频发,夏季高温干旱、台风暴雨交替出现,给秋粮生长带来不确定性;水稻“两迁”害虫、玉米大斑病、大豆根腐病等病虫害也存在多发风险,防控形势严峻。各地须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理念,将防灾减灾关口前移。一方面,强化监测预警“千里眼”作用,依托气象监测站、病虫害测报点,结合卫星遥感、无人机巡查等技术手段,实时跟踪墒情、苗情、虫情变化,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和防控指南,让农户“早知晓、早准备、早应对”。另一方面,推广绿色防控“组合拳”,在东北玉米主产区,推广赤眼蜂防治玉米螟等生物防治技术;在南方水稻产区,应用性诱剂、杀虫灯等物理防治手段,减少化学农药使用,既守护秋粮生产安全,也呵护生态环境。同时,提前储备防汛抗旱物资,检修灌溉设备,确保在干旱时能“引水润田”,在洪涝时可“排水防涝”,最大限度降低灾害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