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天然蛋白酶3”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终2913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鄂01知民初707号】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是一起知名主播及公司以短视频作品、直播间全方位攀附驰名商标商誉吸粉引流、大量直播销售与被侵权人产品外观相似的低价产品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大某公司、张某虽然实际销售少量华某公司手机,但其对华某公司商标的使用已经远远超出指示性正当使用范围,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构成商标侵权。此外,两被告发布短视频、直播贴片等行为,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及其他足以引人误认的混淆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法院以侵权期间佣金收入为基数,综合考虑涉案商标影响力、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及规模、侵权主观故意及侵权情节严重等因素,适用3倍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华某公司主张的110万元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并无不当。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到公共学习空间去学习日渐成为城市新风尚。半月谈记者发现,当前一些城市24小时自助图书馆“一座难求”。如何进一步建设、升级公共学习空间,让公共学习空间“距离更近、门槛更低、服务更优”,值得城市管理者关注。
法院经审理认为,苏女士、大水牛健身房主张林先生不当使用龙门架、构成侵权,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故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大水牛健身房的健身器械龙门架摆放位置不当,器械底端未固定,具有重大安全隐患,且无证据证明事发时大水牛健身房对林先生进行了使用提示,大水牛健身房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苏女士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苏女士的全部合理损失。
【基本案情】浙江淘某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某公司)、浙江天某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某公司)分别系淘某、天某电商平台的经营者。镇江市某枫计算机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枫公司)、镇江某陶信息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陶公司)设计开发并向其他电商平台商家有偿提供搬家软件。该软件能够绕开淘某公司、天某公司的验证机制和反爬措施,抓取海量商品数据并“搬运”至其他电商平台开设“无货源店铺”。“店铺”获得订单后,通过软件一键至淘某、天某平台“原商品”下单,由淘某、天某平台商家发货给最终消费者。淘某公司和天某公司以某枫公司、某陶公司构成网络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某枫公司、某陶公司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2000万元。一审法院认定某枫公司、某陶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判令某枫公司、某陶公司等赔偿淘某公司、天某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某枫公司、某陶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诉。
去年,民航局、国家发改委联合发文《关于推进国际航空枢纽建设的指导意见》,画出国际航空枢纽的蓝图,提出“3+7+N”国际航空枢纽功能体系。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抖某公司为研发变身漫画特效模型投入大量经营资源,变身漫画特效模型经过数据训练和调校后的参数与结构,使得用户在使用抖某App时可生成与真人具有对应关系的动漫形象,为抖某公司取得了创新优势、经营收益和市场利益,变身漫画特效的模型(结构及参数)构成抖某公司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竞争利益。从接触可能性、模型结构和参数比对、自主研发证据三个方面的证据对比看,亿某科公司直接使用抖某公司涉案模型的结构和参数具有高度盖然性,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由亿某科公司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亿某科公司直接使用其他经营者付出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所形成的人工智能模型结构和参数,节省了绘制训练数据、模型训练的时间和投入,短时间内打破抖某公司通过手绘训练数据、算力所形成的竞争优势,并在抖某公司变身漫画特效上线后不久与其竞争流量和用户,其行为违反人工智能研发经营领域公认的商业道德,具有不正当性。亿某科公司少女漫画特效模型和抖某公司变身漫画特效模型的效果相似,在用户群体、目标市场、提供产品的途径和方式等方面存在交叉重合,可以认定少女漫画特效对于变身漫画特效具有较强的替代和分流作用,亿某科公司已对抖某公司的竞争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扰乱了人工智能模型经营活动和健康有序的竞争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亿某科公司涉案行为已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审法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