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大先生”要启大智。要启大智,必遵循因材施教的育人智慧。要因材施教就必须以学生为中心,去了解每个学生的真实特点,根据个体差异激发学生的潜能,发现其个性特点、禀赋。“教育从来不是结果,而是生命展开的过程”。“大先生”的大智慧在于能在马群中识出千里马,能在取经路上感化孙悟空,他们拥有大智慧,更善于分享智慧。
实名签订合同并备案的要求,为租赁关系加上了一把安全锁。过去,由于租赁合同签订不规范、备案不及时,导致一些纠纷发生后,双方权益难以得到有效认定和保护。现在,出租人与承租人必须实名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并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向房产管理部门完成备案。这一举措使得租赁关系更加透明、可追溯,一旦出现问题,相关部门能够迅速介入,依据备案信息进行公正处理,有效减少了因信息不对称而引发的纠纷,保障了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国台办发言人陈斌华表示,台湾工总的白皮书反映了台湾工商界对当前台海形势的深度忧虑,表达了对民进党当局两岸政策的质疑反对。当前,美国对台加征“20%+N”关税,岛内许多产业、企业面临生存困境,大陆的广阔市场对他们而言既是脱困的出路,更是存续发展的机遇。两岸完全可以通过深化融合发展、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合作水平,共同应对外部风险挑战、壮大中华民族经济。但民进党当局违背市场经济规律,鼓噪打造所谓“非红供应链”,逢美必跪哪怕被现实反复打脸,却还在做着“倚美抗中”的迷梦,干着推动两岸“脱钩断链”的勾当,为谋一党一己之私利,置企业死活于不顾,最终必定引发众怒、尽失人心。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五建公司与混凝土公司之间的购销合同、补充协议系在混凝土公司与江某公司实施横向垄断协议期间签订并依约履行完毕,并非在正常、公平市场竞争条件下签订和履行,五建公司承受的商砼单价上涨,正是混凝土公司实施垄断协议的结果,可以合理推定五建公司因混凝土公司实施垄断协议受到损失。关于赔偿损失数额,本案难以获得相关市场中商砼的市场竞争价格或者可替代商品的市场竞争价格,同时也没有证据显示在被诉横向垄断协议行为实施前或实施后混凝土公司存在与交易相对方通过自由市场竞争而形成的商砼价格。混凝土公司与五建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的商砼价格均属混凝土公司实施横向垄断协议的“固定价格”,鉴于五建公司仅就补充协议与购销合同约定的商砼单价差额主张损失,一审法院认定混凝土公司被诉横向垄断行为给五建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至少不低于以补充协议与购销合同约定的商砼单价差值90元/立方米乘以五建公司采购商砼总量5192.5立方米得到的价差总额即467325元,并无不当。混凝土公司主张商砼价格上涨全部或者部分系原材料成本上涨等非垄断因素所致,应举证证明该非垄断因素存在,或垄断因素与非垄断因素同时存在,并合理区分垄断因素与非垄断因素对该交易价格的影响程度,否则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混凝土公司未对此进行举证,亦未区分说明垄断因素与非垄断因素的影响程度,一审法院以交易商品单价上涨幅度计算被诉横向垄断行为给五建公司造成的损失,亦无不当。故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截至目前,“金边工程”已累计产油32.85万吨,12.36万吨的年产能将为大庆油田萨北开发区实现储采平衡提供有力支撑。(完)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水泥协会通过组建微信群、组织聚会及行业会议等方式搭建沟通协调平台,组织并推动当地主要水泥企业就错峰生产、水泥市场情况、水泥销售价格等问题进行多次沟通交流,形成了不要价格竞争、采取保价措施的共识。涉案水泥企业基本都按照在微信群或聚会中商议的涨价时间、涨价幅度统一对水泥价格进行了调整。在涉案水泥企业达成并实施涉案横向垄断协议过程中,水泥协会以“错峰生产、维持水泥价格”为目标,积极主动谋划、组织、协调、推动达成和实施协议,对涉案垄断协议的达成和实施起到主导性作用。因此,应当认定水泥协会违反了反垄断法关于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的规定。被诉处罚决定、被诉复议决定对水泥协会违法行为的认定具有充分的事实依据,确定的罚款金额在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范围内,与水泥协会的违法行为性质、持续时间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符合过罚相当原则。故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之际,世界各地的人们以不同方式纪念历史,和平的种子在海外华侨华人青少年的心中生根发芽。华裔青少年们正用他们独特的方式,为“铭记历史、守护和平”贡献新生代响亮“侨”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