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稳”的基础不断夯实。一方面是保值增值稳,中央企业的资产总额从“十三五”末的68.8万亿元,增长到2024年底的91万亿元,国有资本权益从14.2万亿元,增长到18.3万亿元,年均增速分别达到了7.3%和6.5%。另一方面是经营效益稳,“十四五”期间,中央企业创造的增加值、利润总额,预计比“十三五”期间分别增长40%、50%,全员劳动生产率、净资产收益率和资产负债率这些指标持续改善,不少企业加强精细化管理、深化改革创新,价值创造能力明显增强。
打好秋粮生产保卫战,要在“管”字,以精细管理提升单产效益。“三分种,七分管”,秋粮生长后期的田间管理直接关系到籽粒饱满度和最终产量。当前,各地正抢抓农时,开展秋粮田间管理“最后一步行动”,针对不同作物特点精准施策。在东北大豆产区,要积极推广“一喷多促”技术,通过喷施叶面肥、生长调节剂,促进大豆提高结荚率和百粒重;在黄淮海玉米产区,重点做好中后期水肥管理,防止出现脱肥早衰,确保玉米灌浆充足;在长江中下游水稻产区,加强搁田晒田,增强水稻抗倒伏能力,为后期成熟奠定基础。此外,要利用现代化农机装备为精细管理注入新动能,北斗导航收割机、无人植保机、智能灌溉系统等走进田间地头,不仅可以提高田间管理效率,更能够实现水肥药的精准投放,让秋粮生产从靠经验向靠科技转变。
加强对“招投标”的监管,坚决遏制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破坏公平竞争的行为,对于促进民营经济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构建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与此同时,对“招投标”的监管必须严格限定在法治框架内,涉企行政执法更要恪守合法、适当原则,坚决杜绝以“监管”之名行“乱处罚”之实。该案中,行政复议机构明确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相互串通投标的适用范围,通过厘清“前期注册行为”与“具体投标行为”的法律性质差异,有效避免了行政机关对法律条款的扩大化适用,依法纠正了行政机关执法偏差,维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行政复议机构通过“个案监督+类案规范”的模式,推动20余件同类案件的妥善解决,避免了不当行政执法对营商环境的持续性损害,实现了类案规范的监督效果。
随后,红星资本局咨询了雅迪在成都市锦江区的区域总代,其表示,目前仅有部分门店进货了新国标车,较旧国标车的涨幅在400元至500元。他提到,旧国标车目前不会降价,是否涨价取决于门店店主的个人决策。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是否需要继续履行会议纪要确定的产能置换职责。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对某机械公司生产经营现状实地调查查明,某机械公司因为信赖人民政府会议纪要,已经开展了一系列的产能置换工作,继续从事原来的生产已不可能,而企业转产升级更有利于其经营发展。人民法院遂向行政机关发出协调化解建议函,指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违法性与可能败诉的不利后果,明确协调化解的理由和化解方案。经联动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一致意见:由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对某机械公司的老旧设备处理及产业升级提供政策指导和支持,某机械公司主动向人民法院撤回起诉。截至2024年1月,和解协议内容已履行完毕,某机械公司顺利转产。
同时,由于新国标对电动自行车的车速限值、塑料材料使用比例等多项要求作出调整,红星资本局采访了解到,新国标同类车型价格预计比旧国标车上涨300至700元。目前,大部分车店尚未进货新国标车。
打好秋粮生产保卫战,重在“联”字,以协同联动凝聚攻坚合力。秋粮生产涉及产前、产中、产后多个环节,需要政府、企业、农户、科研院所等多方协同发力。政府部门发挥统筹者作用,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加大对秋粮生产的政策支持力度,及时发放农业补贴、病虫害防控补助,解决农户生产资金难题。同时,组织农业技术专家下沉一线,开展点对点技术指导,帮助农户解决生产中的实际问题。农业企业要当好排头兵,发挥产业链优势,为农户提供“种、管、收、销”一体化服务。科研院所则要做好智囊团,加快秋粮抗逆品种、高效栽培技术的研发推广。针对今年部分地区出现的旱情,应紧急筛选出一批耐旱玉米、大豆品种,指导农户补种改种,最大限度减少损失。此外,要畅通秋粮收获、仓储、运输绿色通道,提前检修烘干设备,协调农机跨区作业,确保秋粮颗粒归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