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健全使用规则方面,修订草案规范外国语言文字使用,明确“在境内举办的国际展览、国际会议等确需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同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信息技术创新发展,在总则中增加规定“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建设”;增加对网络空间用语用字的规范要求,明确政府主办的或者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互联网信息平台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
快与慢,当前与长远,关系着显绩和潜绩。比如,地处三峡库区的湖北秭归县,多年来始终围绕脐橙产业下足绣花功。曾因病虫害侵袭,大家动摇过;销路不畅,干部迫不得已上街推销过……面对难关,当地脚踏实地补短板、挖潜力,摒弃“上任栽树现任砍”的做法,如今,脐橙年综合产值超200亿元。坚定选择的背后,算的正是把小果子做成大产业的长远账。发展事业,要从全局、长远、大势上作出判断和决策,看准了就抓紧干。尊重规律、不遗余力地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根基会更牢固、发展的动能会更强劲。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涉案技术秘密包含了大量的技术信息,是一个相对完整的技术方案。即使其中部分技术信息为公众所知悉,也要考虑技术信息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整体技术方案是否为公众所知悉。本案中,艾某公司已经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对涉案技术信息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涉案技术信息被侵犯。虽然从人体血液中性粒细胞的嗜天青颗粒中分离纯化PR3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的技术,但涉案技术信息为具体操作步骤和顺序,涉及大量的试剂及其含量、相关操作参数的选择,需要经过反复实验、修改、优化、调整后才能得出,形成完整的技术方案必然要付出大量研发成本。艾某公司将该操作流程用于实际生产,具有良好效果。因此,基于不同的证据分别公开的特定信息,并不能据此证明涉案技术秘密的整体技术方案或者每个秘密点所对应的具体步骤已经为公众所知悉。博某公司、孙某关于涉案技术秘密已经为公众所知悉的主张不能成立。一审判赔的金额并无明显不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现行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管控主要依据2011年发布的推荐性国家标准《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对铅、汞、多溴联苯等6种有害物质进行管控。“随着经济社会绿色发展步伐加快,为满足消费者对绿色环保电器电子产品的需求,考虑国际社会对有害物质管控的持续趋严和我国电器电子产品生产技术工艺绿色化水平的不断提升,我们于2024年6月对现行推荐性标准进行了修订,新增了4种有害物质。”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副院长郭楠介绍,本次由推荐性国家标准升格而来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延续了管控10种有害物质的要求,实现了无缝衔接。
配电网智能运行管理。构建配电网实时感知、风险分析、智能决策等技术应用,全面提升配电网智慧控制能力和供电可靠性,加强配电网层面源网荷储协同调控。
【基本案情】新西兰艾某诊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称,其系从人体血液中性粒细胞的嗜天青颗粒中分离纯化天然蛋白酶3(英文简称为PR3)生产工艺和产品制备流程技术秘密的权利人。孙某从艾某公司离职后,成为武汉博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某公司)的大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孙某违反保密义务,擅自将艾某公司的涉案技术秘密披露给博某公司,并与博某公司共同使用涉案技术秘密获取非法利益,将涉案技术秘密申请专利,导致涉案技术秘密被公开,严重损害了艾某公司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认为,涉案专利与涉案技术秘密的技术方案实质相同,涉案专利申请使用并部分披露了涉案技术秘密。博某公司使用了涉案技术秘密生产PR3产品,孙某违反保密义务向博某公司披露了其掌握的涉案技术秘密并允许其使用,共同侵害了涉案技术秘密。一审判决博某公司、孙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连带赔偿艾某公司经济损失180万元。艾某公司与博某公司、孙某均不服,提出上诉。艾某公司主张一审判赔金额过低;博某公司、孙某则主张涉案技术信息不构成技术秘密,其内容已为公众所知悉等。
中韩双方遵循国际法和人道主义原则,从2014年至2024年已连续十一次成功交接981位在韩中国人民志愿军烈士遗骸及相关遗物。今年是按照中韩双方达成的共识实施的第十二次交接,中韩双方将为交接在韩中国人民志愿军烈士遗骸继续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