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收费方面,经纪机构需对服务项目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也不得收取未标明的费用。这一规定打破了以往经纪机构收费混乱的局面,让租客在接受服务时能够清楚了解费用明细,防止了乱收费现象的发生,维护了租客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索菲亚还列举了生活中许多“人情回避”的瞬间:宁可花两元请不熟悉的同学帮忙跑腿取快递,也不愿麻烦室友;比起向闺密倾诉感情问题,她更愿意把心事毫无保留地说给AI听。
“大先生”也是“小老师”,或许岗位平凡,却也身担大任。他们的每一个细小行为,都影响着另一个灵魂,下一代国民。“小老师”也要追寻大梦想,在每一个平凡的日子里,立大志、树大德、启大智、出大力、怀大爱、行大道。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天然樟脑与合成樟脑在用途、质量检测、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对于下游成品药生产企业而言两者可以无差别替代,需求替代性强,涉案三家公司系在国内原料药樟脑市场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优某公司停止生产原料药樟脑后,委托黄某公司为其生产工业级合成樟脑,并约定优某公司协助黄某公司开拓原料药樟脑市场,扩大市场占有率,双方还将工业级合成樟脑的委托加工条件与原料药樟脑的市场价格挂钩,可以认定黄某公司与优某公司达成并实施了分割销售市场、固定商品价格的横向垄断协议。此外,涉案三家公司还通过会面、微信、电话等行为,将彼此协商的价格作为向成品药生产企业的报价基础,使下游企业接受经过协商干预的价格,可以认定涉案三家公司达成并实施了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横向垄断协议。黄某公司、优某公司实施分割销售市场、固定商品价格的行为与涉案三家公司实施价格协同行为存在重叠,消除价格竞争的反竞争效果叠加,严重损害下游成品药生产企业及终端消费者的利益。黄某公司从垄断行为中受益明显,且在某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过程中,黄某公司曾多次出现拖延调查程序和不真实陈述的情况,某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5%的罚款,在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范围内,罚款比例与黄某公司实施的垄断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以及配合调查情况等裁量因素相适应,符合过罚相当原则。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被诉行政复议决定对黄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行为的认定并无不当,确定的罚款比例合法适当。故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报告》指出,面对严峻复杂的国际环境,中国坚持扩大开放,积极实施稳外资政策,提升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为全球跨境投资注入动力和稳定性。
不少“甩锅”伎俩的隐蔽性极强,有时并非劳动者提高防范意识就能够发现或避免。更值得警惕的是,一些用人单位“明晃晃”地使用规避劳动关系伎俩,劳动者却难以或者不敢抗拒。典型例子即劳动者入职后,某些公司不主动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不为其缴纳社保,但不少劳动者因各种原因不敢主动要求签合同、缴社保。还有一些用人单位甚至利用自身优势,要求员工签署“空白合同”“劳务派遣合同”等,员工要么同意签字,要么就只能走人。
做“大先生”要怀大爱。这种大爱,必怀揣甘于奉献的仁爱之心。“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并非易事,全国优秀教师张桂梅说过:“种花种草和教养孩子是有共通之处的,省一点力气、少一份心血、少付出一滴汗水都是不行的,就会看不着她们的灿烂。”“大先生”们选择做教师,甘为孺子牛,愿当铺路石,为学生活成一盏灯、一根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