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组成“灌木层”。梯度培育细分领域“配套尖兵”,能更高效地推动产业链补短板、强弱项。
辩方则继续指出,认定三人滥用职权,首先是其存在相应“职权”。《衡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衡发〔2015〕4号),非法集资的牵头查处责任明确归属市金融办及公安机关,民政局仅负配合职责。三人任职期间适用的是2013年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该法没有规定民政部门对养老机构非法集资的防范、监测和预警防范责任,没有授权查处养老机构在社会上实施其他涉嫌犯罪的行为。2020年11月1日新修改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第四十条才规定,“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非法集资的防范、监测和预警工作,发现养老机构涉嫌非法集资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重庆市人大代表、合众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鲁磊表示,常能在法庭上听到法官、检察官这样提问嫌疑人:你怎么可能不知道公司的业务有问题?
2.车辆涉水后二次点火。《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车辆涉水被淹后,若擅自二次启动,由此造成的发动机等部件损坏,一般不在车损险理赔范围内。车辆涉水熄火后,发动机可能已进水,若二次启动,水流会通过进气口进入气缸,造成活塞、连杆等部件严重损坏。这种操作属于“人为扩大损失”,保险合同一般都明确将其列为免责条款,不予赔付。当然,判断被保险人是否履行了救灾防损义务,必须以被保险人的应知、能知以及能够采取措施为前提,而不能强人所难片面加重被保险人的义务。
治理财务造假乱象,破局之路是构建“不敢假”的市场生态。在监管和执法层面,需要强化刑事司法威慑,可以参照力源科技案,推动建立从证监会立案到公安机关介入的快速响应机制,缩短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责的时间差。在上市公司层面,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对审计委员会赋予实质性监督权力。在中介机构层面,探索建立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终身追责”制度,对参与造假的机构处以市场禁入等处罚。在投资者层面,提升投资者保护力度,推广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形成“造假必赔”的市场预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对此进一步予以明确: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消防法》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这些规定既是法律红线,也是安全底线。然而现实中,一些收件人为了图方便,将消火栓设为代收点;一些快递员为了赶时间,将包裹随意塞入消火栓;一些快递企业为了迎合客户,在系统中允许将消火栓作为代收点,或默许快递员、收件人通过消火栓“签收”快递。这种层层失守的违规行为,给消火栓添了堵,也制造或放大了安全隐患。
最近两起企业补税事件引起市场关注。一是湖北枝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被要求补税8500万元,因这笔税款被追溯至1994年,使得税务“倒查30年”成为舆论焦点。二是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月份收到当地税务要求补税5亿元的通知,最近企业宣布停产。上述两起事件,引起了一些企业人士的担忧。这些担忧包括是否存在全国性查税,不少企业担忧如果倒查多年需要补税,这对于经营困难的当下无疑是“雪上加霜”。跟多位省级、市级税务人士交流得知,目前并没有全国性查税部署。一些地方根据当地税收大数据风险提示等对个别企业查税,是日常工作,也是税务部门正常履职。毕竟税务部门主要负责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发现偷逃税、少缴税行为,理应依法制止,否则就是渎职。(第一财经)